原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因依本辦法提起申訴而停止。但申訴人於檢束、罰勤處分執行前或執行中提起申訴者,權責單位或申訴管轄單位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執行。 前項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權責單位或申訴管轄單位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 第二條第三項之申訴,申訴管轄單位認有理由者,得通知權責單位停止執行,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主管機關督導與執行、執行機構及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或損失,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主管機關及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本部對於第三條至第六條措施之執行應定期考核;受補助對象應配合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 未依前項規定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已撥付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本處設下列組: 一、研究教育組。 二、行政管理組。
行政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軍事博物館總體規劃、營運管理計畫及相關法規之擬訂。 二、研考、文書、財產管理行政事務之執行。 三、國家軍事博物館工程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備)(含機電設備)、營繕工程、警監系統、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採購施作、監督及驗收。 四、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本部對於復原重建項目之執行應定期考核;受補助或救助對象應配合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未依前項規定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執行之復原重建項目,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已撥付給與之全部或一部。
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條第九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七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六條訂定之。
最高法院暨其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暨其大法庭及懲戒法院第二審,其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時所為之錄音、錄影,除有本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經裁定不予公開播送之情形外,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通常訴訟程序第二審上訴案件,除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之三條第二項之情形外,準用前項之規定。
高等法院、地方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第一審所為之法庭錄音、錄影,除有本法第九十條第三項但書經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或前條第二項所定之情形外,不予公開播送。 高等法院、地方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第一審依本法第九…
法庭錄音、錄影之公開播送,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國民法官法、行政訴訟法、公務員懲戒法、法官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之。
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各級承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金額短差,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民營事業機構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各級承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金額短差,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 主管機關得投保責任保險,以填補因發放現金經結算後有金額短差之損失。
本部督導與執行第四條規定之提供企業金融支持措施,或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辦理貸款及保證相關事項,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民營金融機構與信保基金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本部及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核定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令返還各該獎勵或補助之一部或全部: 一、申請文件、資料或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 二、未依本部核定計畫執行。 三、未依第十二條規定配合提供考核所需資料。 四、違反前條規定,就同一事項重複申請獎勵或補助。 五、解散、歇業。 六、其他本部規定之情事。
保險人、直轄市、縣(市)農會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二十,並依下列比率分配: 一、保險人為百分之七十。 二、直轄市、縣(市)農會為百分之二十。 三、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
…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申訴之申訴管轄學校或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申訴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申訴行為。 原措施之學校、機關,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一節送達規定,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其措施於申訴人者,以該送達之日為知悉日。
運動教練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後,復依本辦法提起申訴者,受理之申評會應停止評議,並於運動教練撤回訴願或訴願決定確定後繼續評議;原措施屬行政處分並經實體審議者,應為申訴不受理之決定。
申評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一、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 二、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 三、評議任職學校之申訴案件。但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其委員評議任職學校案件者,不在此限。 申評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申訴人得…
…措施已不存在或申訴已無實益。 五、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提起之申訴,應作為之學校、機關已為措施。 六、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七、依第十六條規定繼續評議,其原措施屬行政處分,並經實體審議。 八、其他依法非屬運動教練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
…。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派)或不予續聘(派): 一、辭職或代表主管機關、團體之職務變更。 二、任期內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 三、聘(派)後擔任民意代表。 四、違反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其他法令迴避規定,情節重大。 五、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 六、就諮詢或審議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
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