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織間買賣或交換物資、原 料及器材者。 五、一次所需材料,雖有數家可資供應,但無一家能全部供應者。 六、因技術要求或應保守秘密,或因政府政策需要,不能公告招標,經各 級政府最高行政機關核准者。 七、屬於引進國外特殊科技在國內製造之產品,不能以招標、比價方式辦 理,經行政院核准者。
各種會計報告應劃分會計年度,按左列需要,編製各種定期與不定期之報 告,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以充分表達原則,為適當之分析、解釋或 預測: 一、對外報告,應按行政、監察、立法之需要,及人民所須明瞭之會計事 實,兼顧經濟及社會功能之分析,並採一致性原則編製之。 二、對內報告,應按預算執行情形、業務進度及管理控制與決策之需要, 並輔以例外原則編製之。
基本國勢調查之舉辦,得以全查、抽查或整合行政資料等方式辦理,必要時得兼採二種以上方式辦理。
依本法第十一條擬具之基本國勢調查方案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及調查目的。 二、調查區域範圍及對象。 三、資料標準時期及實施期間。 四、調查項目。 五、調查方法。 六、臨時調查組織及人員設置原則。 七、主辦及協辦機關。 八、經費預算。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事項,應於開始實施調查一個月前,由行政院公告之。
基本國勢調查報告之編製,由中央主計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查實施期間結束後半年內,就重要調查資料編製初步統計結果。 二、調查實施期間結束後二年內,就全部調查資料編製最終統計結果。並得視實際需要,增編專題研究報告。 前項調查統計結果應陳報行政院,並提供各界參考應用。
基本國勢調查臨時調查組織工作人員考核及獎懲基準,由中央主計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銓敘部備查。
全國性之統計標準分類,由中央主計機關擬訂或由中央主計機關協調辦理統計業務之中央一級主計機構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 各機關依政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就其業務性質訂定之統計標準分類,應送各該政府主計機關備查。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行政資料處理系統,指各機關業務單位及輔助單位用以蒐集、處理及儲存行政資料之資訊系統。 為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將統計業務需求納入行政資料處理系統,各機關應於建立或修改該系統之先期規劃階段,以書面徵詢其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或有關地方政府機關意見,並將相關意見之處理情形送會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後,簽陳機關長官核定。 完成徵詢程序並處理相關意見者,所需經費始予核銷。
有本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所定情形者,由各調查主辦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
各機關設置電腦系統,包含新裝、換裝、加裝或變更電腦主機,有左列各 款情事之一者,應備具計畫書連同有關文件,向行政院主計處申請之: 一 所設置之電腦系統係屬中型主機 (含) 以上者。、 二、所設置之電腦系統係屬小型主機 (含) 以下而其總費用在行政院主計 處規定之金額以上者。 …
本辦法關於電腦之分級,依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 (以下簡稱電 子中心) 發布之資料為準。
應用軟體之採購、外包或委託資料處理,其支付總費用在行政院主計處規 定金額以上者,須備具計畫書,其內容包括計畫目標、原因、作業項目、 工作進度及所需費用分析等,並檢附相關資料向行政院主計處申請之;其 未達規定金額者,由各主管機關依權責核辦。
各機關採購或租賃電腦系統,於完成手續後,應將機型及價格等資料函知 行政院主計處。
為配合政府年度預算之編製,中央各機關依第三條、第六條之規定設置或 應用電腦應向行政院主計處申請之案件,應在年度概算規定送達日期十五 日前送達。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應分別依各該政府所適 用之總預算編製辦法之規定時限辦理。
行政院主計處為審議整體性資訊系統及各機關設置或應用電腦重大案件, 得依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設電腦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 至十一人,由行政院所屬有關部會之副首長及學者專家擔任,並以行政院 主計長為主任委員,副主計長為副主住委員,有關秘書事務由電子中心兼 辦之。
各機關應用電腦之作業績效,由行政院主計處辦理書面查核,每年一次, 並應會同有關機關實地抽查,以評鑑其作業之優、缺點。查核意見應提供 受查單位參考改進,並送請其監督機關作為年度考核考成之依據。
研究中心置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行政及技術人員,依下列原則聘(任)用: 一、編制內人員得由研究中心聘(任)用或由本院其他單位專任人員轉聘(任),研究人員亦得由研究中心與本院其他研究單位合聘。研究人員於研究中心或其下轄專題中心之配置,…
研究中心為增進行政效率,得由主任約請中心內人員分設委員會,其專責處理事項準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研究中心為辦理行政事務及技術業務得置高級分析師、高級管理師、高級設計師、編審、技正、分析師、管理師、設計師、組員、技士、技佐、助理管理師、助理設計師、辦事員、書記。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辦理委託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以下簡稱研究發展),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作業依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