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官之職務評定。 三、遴任檢察長建議名單之提供。 四、檢察長遷調之徵詢意見。 部長遴任檢察長前,本部提供擬任檢察長職缺數,交本會提出職缺二倍人選,由部長圈選之;其符合遴任資格者之基本資料,於開會七日前提供予本會委員。 檢察長之遷調或新任,於發布前送本會徵詢意見;其調動名單及新職,應至遲於開會二小時前提供予本會委員。委員之意見應列入會議紀錄送部長參酌。部長可調整或維持原案,免再送本會徵詢意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九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第三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
…聘(派);其缺額,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聘(派)委員補足其任期。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審議會委員講習會,向審議會委員說明非營利幼兒園相關機制、審議會之任務及審議方式。 依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七日修正施行之第二項規定改聘(派)委員,其任期至原聘(派)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一,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一至附表四,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一至附表四,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 非營利法人應依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附表一至附表四,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支給薪資,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薪資調整差額,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七日修正發布之前項規定,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送交申請人所屬區漁會或動力漁船所在地區漁會: 一、保險單副本。 二、漁業執照影本。 三、保險期間繳費證明單。 前項申請案件有文件不符、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應補正者,收件區漁會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區漁會並應於月底前,將前一個月所有申請案件轉送漁業署。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七日平均值:指間隔每四至八小時採樣一次,每日共四個水樣,混合 成一個水樣檢測分析,連續七日之測值再算術平均之。 二、總毒性有機物:係指 1,2- 二氯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1,…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負責人,依法代表教保服務機構負責有關事宜,並以一人為負責人。但私立托兒所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五十五條改制為幼兒園,負責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為二人以上者,其改制為幼兒園時,不在此限。
…經本會議決議,保險人得予更換;其缺額,由保險人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本會議代表任期屆滿而尚未完成新任代表聘任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新任代表就任時為止,並以不超過六個月為限;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七日修正施行前,最後聘任之本會議代表,亦同。
保險人於辦理本辦法業務時,應將下列事項對外公開︰ 一、利益揭露聲明書。 二、會議議程及併附之醫療科技評估報告。 三、會議內容實錄。 前項第二款事項應於開會七日前對外公開,並送交本會議代表。
會議議程,應於開會七日前分送各出席、列席人員,並對外公開之;臨時提案經排入議程者,亦公開之。 委員提案內容,以與健保會法定任務有關者為限,並應於提案中載明提案人之姓名及其代表類別。
保險人於辦理本辦法業務時,應將下列事項對外公開: 一、利益揭露聲明書。 二、會議議程。 三、會議內容實錄。 前項第二款事項,應於開會七日前對外公開,並送交本會議代表。
…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於汰換或變更前三十日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依其同意文件核准暫停連續監測。但任一自動監測設施以不超過三十日為限,其須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七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 公告場所操作中自動監測設施故障或損壞,致無法連續監測室內空氣品質時,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於發現後二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暫停…
彙整發布機關應於受理前條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將同意結果或駁回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十日。 彙整發布機關交付之資料內容有錯誤或不完整者,申請人應於資料收受之日起七日內檢附核准文件提出申請更正或補正(如附件二),由彙整發布機關查明處理,逾期不予受理。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十條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檢驗機構專屬實驗室,因故不能依認證內容執行檢驗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七日內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其恢復時,亦同。
教育人員有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或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情事,且該案件未登載於本資料庫者,其服務學校、機構應於解聘、停聘或免職之書面通知送達後七日內,至本資料庫登載通報資料,並上傳處理情形、送達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處理證明文件資料。 前項之教育人員為公立學校校長或機構首長時,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原服務學校、機構知悉本資料庫受登載人員之登載原因消滅時,應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至本資料庫辦理解除登載;受登載人員知悉登載原因消滅時,亦得向原服務學校、機構申請解除登載。 前項受登載人員為公立學校校長或機構首長時,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依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教師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