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七條所定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其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分別造具名冊,逕送冊列人員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辦理票選,並送經司法院指定之所在地律師公會辦理推薦。冊列人員填具聲明書放棄參加票選及推薦者,不列入上開名冊。 前項冊列人員依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其直接上級審法院分別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或智慧財產及商…
…法院庭長、法官,經志願地區調動至同轄區之少年及家事法院,連續任職三年以上,申請回任原地方法院或地區調動至其他法院,其任職同一法院之期間,應併計任職原地方法院之期間。 曾任司法院大法官、公設辯護人、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簡任公務人員經遴選為法官者,應依下列標準,以其擔任上開職務之服務年資比照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如同年分發有二期者,比照後期…
…關依法官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處理。如涉及刑事犯罪者,應向偵查機關告發。 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發現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違反本辦法者,應送交權責機關依律師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處理。如涉及刑事犯罪者,應向偵查機關告發。 第一項檢討報告及第三項查辦處分情形,偵查機關及各偵查輔助機關應定期公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租屋服務平臺之費用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業務費:每月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人事費:每月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三、輔導費: (一)糾紛諮詢及協助調處出席費:外聘律師辦理糾紛諮詢及協助調處, 每處租屋服務平臺每週最多補助二次出席費,每次出席費以新臺幣 二千元為限。 (二)仲介費:每件以不超過一個半月租金計算,租期未達一年者,仲介 …
…查人員教育訓練之法令研擬、協調、處理及督導。 八、本部有關行政法令、民事契約、法制問題之解答、諮詢與涉及國內外機構、團體有關協議書、契約書(不含國防採購事務)之審查及建議。 九、國軍部隊聘任諮詢律師、對外訴訟之督導與本部法規會、訴願審議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會委員之遴聘及派兼。 十、其他有關軍法行政、法制、法紀調查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事項。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大法官、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於取得參加由考試院委託司法院依本法第七條辦理之法官遴選資格(以下簡稱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向司法院申請轉任法官。 前項人員經司法院…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為遴選不合格之決議: 一、有本法第六條所列情事之一。 二、曾依律師法受除名處分。 三、最近十年內曾依律師法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 四、最近二年曾依律師法受申誡或警告處分。 五、不符合本辦法之年齡限制。 六、書類、專門著作審查成績不及格。 七、品德操守不佳、不當社交、關說案件或言行不檢。 八、敬業態度不足。 九、其他不適宜遴選為法官之情形。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未滿五十五歲。但下列人員申請轉任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懲戒法院法官時,其年齡應未滿六十歲: 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 二、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八年以上之律師。 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五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者。 前項年齡以算至申請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六年以上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依下列方式申請轉任法官: 一、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 二、自行申請轉任法官。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以參加…
前條公開甄試分筆試及口試,各占甄試總分百分之九十及百分之十。 司法院於受理律師參加公開甄試之報名後,應即將其所提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並於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就資格審查合格者辦理筆試。 筆試應試科目分為民事法、刑事法、民事書類製作及刑事書類製作四科,每科以一百分為滿分。但實…
…完成後,應就筆試及格者辦理下列事項,並檢具相關資料提請本會進行口試: 一、以適當方法公開申請人姓名,由各界於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 二、品德調查,並得函請檢察署、申請人曾登錄地區法院、曾入會地區之律師公會或其他有關機關(構)提供品德操守、素行、辦案風評、社會形象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 三、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並得要求申請人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司法院於受理律師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之申請後,應即將其所提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並於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就資格審查合格者辦理下列事項: 一、書類審查。 二、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書類審查,由司法院聘請三名具實任八年以上法官資格者為審查委員,以全體委員評定成績總和之平均成績達七十分為及格。 經依第二項規定審查及格者,司法院應併同第一項相關資料,提請本會視缺額情形擇優遴選之。
司法院得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官。 下列機關(構)得經決議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律師之建議人選: 一、各法院依其法官會議決議辦理。 二、全國律師聯合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三、各地方律師公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司法院於確定主動推薦之人選,或認可前項建議人選後,經徵得其同意並請提出應備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 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司法院應即提請本會進行遴選。
下列人員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申請以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之方式轉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一、曾實際執行行政訴訟律師業務八年以上者。 二、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八年以上,講授憲法、行政法、商標法、專利法…
司法院依第十八條第二項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或專任教授轉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時,分別準用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規定。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申請轉任法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尚未完成審查者,改依本辦法辦理。 二、已審查通過,但尚未完成職前訓練者,仍依該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於職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派代、任用。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於取得參加由考試院委託法務部依本法第八十八條辦理之檢察官遴選之資格,其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轉任檢察官者,年齡應未滿五十五歲。 本辦法年齡之計算,算至法務部公告申請起始日為準。
律師依前條規定申請者,應向法務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所定之體格檢查標準)之體格檢查表。 …
法務部受理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品德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及提供相關資料,或請申請人曾登錄地區法院、檢察署、地方律師公會、曾任職機關(構)、學校或有關機關表示意見及提供相關資料。 二、評閱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之書狀。必要時,得調閱申請人執業或服務期間所承辦案件之卷宗。 三、評閱前條第八款之專門著作。 四、書狀或專門著作評閱成績及格者,通知面試。
…一、有本法第六條所列情事之一。 二、曾受記大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 三、最近或離職前五年內曾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申誡以上之懲戒處分。 四、曾依律師法受除名處分。 五、最近十年內曾依律師法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或最近二年內曾依律師法受申誡或警告處分。 六、最近二年內曾申請擔任檢察官,經遴選委員會決議不予遴選。 七、不符合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