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綜合運籌策略與措施之規劃及擬訂。 二、綜合計畫之先期規劃、擬訂、管制、考核及評估。 三、區域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與跨國勞動力相關資訊之蒐集、統計、分析及運用。 四、參訓學員、民眾申訴案件與為民服務行政革新方案之編訂及推動。 五、業務行銷、宣導、新聞發布與媒體聯繫之規劃及協調。 六、出版品與刊物之編譯及發行。 七、經費預算之編列、彙整及管考。 八、志工業務之規劃、招募、管…
… 一、綜合運籌策略與措施之規劃及擬訂。 二、綜合計畫之先期規劃、擬訂、管制、考核及評估。 三、區域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與跨國勞動力相關資訊之蒐集、統計、分析及運用。 四、參訓學員、民眾申訴案件與為民服務行政革新方案之編訂及推動。 五、業務行銷、宣導、新聞發布與媒體聯繫之規劃及協調。 六、出版品與刊物之編譯及發行。 七、經費預算之編列、彙整及管考。 八、志工業務之規劃、招募、管…
…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合理安全方法。 三、於特定目的範圍外,利用個人資料之合理安全方法。 四、保護所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檔案之合理安全水準技術。 五、供當事人行使個人資料之相關權利、提出相關申訴及諮詢之聯絡窗口。 六、處理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之緊急應變程序。 七、委託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者,監督受託者之機制。 八、確保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持本計畫運作之機…
中科院董事及院長有違反利益衝突之規定者,董事會應審酌其情狀,並給予申訴、答辯及陳述意見之機會。 中科院之現役軍人及公務人員有違反利益衝突之規定者,依相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院長未具現役軍人或公務人員身分者,依中科院人事管理規章處置。 中科院董事及院長違反本辦法規定…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後,應對其施以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及事業違法時之申訴途徑等教育訓練。
…遇、請假、保險及退休金等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三、對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審查結果及學校依本辦法有關其個人終止聘約、停止聘約執行、待遇、請假與退休金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四、教師之教學依法令享有教學自主。 五、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六、其他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
受託者辦理驗證,應建立管理系統,並編製手冊;其內容包括組織架構、 文件管制、紀錄管制、管理審查、申訴處理、內部稽核、預防及矯正措施 。 受託者就前項手冊,應定期審查其適用性,並因應實際需要隨時更新或修 正;其中管理審查及內部稽核,應至少每年執行一次。
食品業者就申訴案件之處理及產品之回收與處理,應作成紀錄。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暫停辦理型式驗證,並限期改善: 一、經國內認證機構暫停其認證資格。 二、驗證機構所採用之符合性評鑑機構,未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三、經通知限期提供資料,無正當理由屆期未提供。 四、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核,無正當理由未配合辦理。 五、有申訴、陳情或爭議案件時,應配合辦理而未配合。 前項情形經改善,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者,始予恢復辦理型式驗證。
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除應於交易文件與網站中載明交易糾紛之申訴管道外,於實際發生交易糾紛情事時,應即依照銀行內部申訴處理程序辦理。 銀行與一般客戶之交易糾紛,無法依照銀行內部申訴處理程序完成和解者,該客戶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受懲罰人於悔過懲罰執行期間,有身心狀況不適情形,應經醫官及國軍心輔人員評估無礙後,始可繼續執行;經評估認有不適宜繼續執行疑慮者,停止執行並交悔過懲罰處分機關帶回或就醫。 悔過懲罰執行期間,遇有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停止執行、第二項免除執行或第七十六條第二項申訴或再申訴有理由情形者,悔過懲罰處分機關、申訴管轄機關及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應即通知管理單位停止或免除執行。
…全之方式,於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 三、以可期待之合理安全水準技術保護其所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檔案。 四、設置聯絡窗口,供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其個人資料相關權利或提出相關申訴與諮詢。 五、規劃緊急應變程序,以處理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 六、如委託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者,應妥善監督受託人。 七、持續維運安全維護計畫之義務,以確保個人資料檔…
受託機構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評量工作: 一、組成評量小組,統籌整體評量事宜。 二、訂定評量實施計畫,包括評量項目、基準(指標)、程序、結果、申復、申訴、評量委員資格、講習、倫理、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經評量小組通過及本部核定後,於辦理評量六個月前通知學校。 三、評量實施前,應辦理評量說明會,針對評量之實施,向受評量學校詳細說明。 四、評量實施前…
油症患者或其家屬於油症患者之相關權益保障受有侵害,或受有不公平待遇或歧視時,得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前條之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方式為之;並得委託機關(構)、團體或第三人提出。 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機關或人員,應作成紀錄,並經申訴人確認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案件之提出,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一年內為之。 主管機關受理申訴案件,應自受理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處理。
主管機關受理申訴時,得邀集雙方當事人及相關專業人士、油症患者權益保障團體代表接受諮詢。 前項申訴之處理,應注意維護申訴人之名譽及隱私。
申訴案件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或未提出具體事實者,主管機關得決定不予受理或終止其處理。
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不得因油症患者提出其權益申訴案件,而予以報復性之不利對待、管理措施或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應考人對於體能測驗過程或成績如有疑義,應於當日測驗結束前,向試務單位提出書面(如附表四)申訴,由體能測驗召集人會同典試委員或體能測驗委員共同處理。 應考人對於同一事由提出申訴,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