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補助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社會工作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 二、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三、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 四、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並具一年以上社會工作相關工作經驗。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工作人員除符合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護理人員: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並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證書或護士證書。 二、行政人員:高中(職)畢業,並具相關工作經驗。 三、相關專業人員:應具備相關專業資格。
本綱要所稱社區,係指經鄉(鎮、市、區)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供為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組織與活動區域。 社區發展係社區居民基於共同需要,循自動與互助精神,配合政府行政支援、技術指導,有效運用各種資源,從事綜合建設,以改進社區居民生活品質。 社區居民係指設戶籍並居住本社區之居民。
…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
…任委員一人 ,由內政部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外,其名額分配如下 : 一、專家四人。 二、農民代表五人(包括臺灣省及金馬地區三人、直轄市二人)。 三、機關代表五人(包括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主計處、直轄市政府各一人)。 前項專家委員由內政部遴聘,其餘委員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遴送內政部 聘(派)兼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二人,專員四人,研究員六人至八人。執行秘 書由內政部社會司司長兼任,組長專員由主任委員就業務主管機關法定員 額調兼之,研究員得視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後聘用之。
申請人得委任代理人,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 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者,其申請應 由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理之。 投保單位得依請求為其所屬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辦理申請手續。但不得違 背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意思。
社會團體在同一行政區域內之會員人數符合依法設立分級組織者,得於章程內訂定設立分級組織。 前項分級組織之設立,應由各該社會團體出具同意文件。
工商團體得訂定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作為會務工作人員管理之依據。但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本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前項服務規則於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教育行政機關教育行政人員不得當選為受該教育行政機關指導監督之教育會理事、監事。
合作社之組織區域在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者,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其主管機關;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者,以中央主管機關為其主管機關。
青果社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但其經營之業務應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 下簡稱農委會)之指導及監督。 農委會對青果社之指導及監督,如涉及社務者,應會同主管機關為之。 農委會得會同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單位、學者、專家組成專案小組,定期輔 導青果社之營運。
社會工作師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業:於其執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後發還。 二、歇業:註銷其執業執照。 三、復業:於其執業執照註明復業日期後發還。 四、變更執業行政區域:註銷其執業執照。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後發還。 二、歇業:註銷其開業執照。 三、登記事項變更:辦理開業執照換發。但變更原行政區域時,應註銷其開業執照。
下列登記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 一、土地總登記。 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三、因繼承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 四、因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定、法院判決確定之登記。 五、標示變更登記。 六、更名或住址變更登記。 七、消滅登記。 八、預告登記或塗銷登記。 九、法定地上權登記。 十、依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一、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二、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國有登記。 三、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之塗銷登記。 四、依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之住址…
…之登記。 四、依土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公有土地之登記。 五、依土地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五項或地籍清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國有土地之登記。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或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六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之登記。 七、依破產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之登記。 八、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登記。 九、依原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法定抵押權…
…明文件: 一、外國人應提出護照或中華民國居留證。 二、旅外僑民應提出經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中央地政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及其他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大陸地區人民應提出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 四、香港、澳門居民應提出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明文件。 五、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提出主管機關核發之歸化…
…及使用作業要點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 七、外國人或旅外僑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八、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九、祭祀公業土地授權管理人處分,該契約書依法經公證或認證。 十、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 十一、土地合併時,各所有權人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