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即以書面通知登記義務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無義務人。 二、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定之登記。 三、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已提出同意塗銷證明文件。 前項義務人為二人以上時,應分別通知之。
土地總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應於囑託書內記明登記之標的物標示及其事由。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之囑託時,應即辦理,不受收件先後順…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應於囑託書內另記明登記之確定標示以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人員指定勘測結果為準字樣。…
同一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再囑託為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時,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並復知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已辦理登記之日期及案號。
…區段徵收或照價收買。 二、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設定或塗銷登記之權利人為原假處分登記之債權人。 三、公同共有繼承。 四、其他無礙禁止處分之登記。 有前項第二款情形者,應檢具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執行分署核發查無其他債權人併案查封或調卷拍賣之證明書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予登記,並將該項登記之事由分別通知有關機關: 一、土地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後,其他機關再依法律囑託禁止處分之登記。 二、土地經其他機關依法律囑託禁止處分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再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
專業代理人受委託人之委託,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行政、公證、監證或非訟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六、見證或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等事項。 七、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之事項。
專業代理人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職員簡歷冊,報請該管社會 行政主管機關立案,並應分報專業代理人主管機關備查。
專業代理人公會應將下列事項函報該管社會行政主管機關與專業代理人主 管機關: 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二、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三、會員 (代表) 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開會之時間、地 點及會議情形。 四、提議、決議事項。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設立專業代理人獎懲委員會,處理專業代理 人獎懲事項。 專業代理人獎懲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地政處長或縣 (市) 長 兼任,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兼之: 一、公正人士二人。 二、公會代表二人。 三、社會行政業務主管一人。 四、地政業務主管一人。 五、地政事務所主任若干人。 前項第一款人員之聘期為三年。
…佈道之教堂及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使用之土地。 五、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加油站及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為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加油站用地及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六、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為經專案報行政院核准之土地。 前項各款用地之地價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填具申請書,連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准之有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定。 已核定按千分之…
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加徵空地稅之倍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視都市發展情形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實施區段徵收時,徵收機關應擬具徵收土地計畫書,並附具徵收範圍地籍圖及土地使用計畫圖說,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區段徵收預計以抵價地抵付補償地價者,應於前項徵收土地計畫書內載明預計之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總面積之比例。其比例少於百分之五十者,並應於報請徵收前,先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徵收總面積之計算,不包括公有土地在內。
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所稱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指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 前項折價抵付之土地(簡稱抵費地),除得按底價讓售為社會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訂底價公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經公開標售而無人得標時,得於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之原則下,予以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或採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 前項抵費地處理所得價款…
市地重劃區經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告禁建後,在公告禁建前已依法核發建造執照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經審核不妨礙重劃工程及土地交換分配者,得准其依原核發建造執照繼續施工。 二、經審核有妨礙重劃工程或土地交換分配者,應通知其停工。但可改善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其經通知停工仍不停工或逾期不為改善者,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之,並對繼續施工建築部分之拆除不予補償。
…定處理: 一、代為拆除費用應在土地改良物拆除補償金額內扣回。 二、代為遷葬費用在墳墓遷葬補償金額內扣回。 三、經依前二款規定扣回後,如有餘額,依第五十三條之一規定存入專戶保管;其無法扣回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向義務人徵收之。 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對於補償金額有異議時,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經主管機關重新查處後,如仍有異議,主管機關應將該異議案件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
主管機關對於重劃區內之抵費地,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除得按底價讓售為社會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訂定底價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經公開標售而無人得標時,得於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之原則下,予以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或採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 前項標售、讓售底…
…率及容積率低於第一項之規定者,依核定計畫管制之。 第一項以外使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由下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 一、農牧、林業、生態保護、國土保安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養殖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三、鹽業、礦業、水利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 四、古蹟保存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
…區,區內可建築基地經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者,其容積率不受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限制。但合併計算前三項增加之容積,其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百。 第一項至第三項增加容積之審核,在中央由經濟部、科技部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之;在直轄市或縣(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 前五項規定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後,始得為之。
…條第二項規定,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審議核定案件。 三、原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案件,且變更開發計畫無下列情形: (一)坐落土地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 (二)屬填海造地案件。 (三)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