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有下列情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致未能開班上課者,應於原定開課日前公告並通知學生,並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退還已繳之費用。 二、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於課後因故停班或停課者,應按未上課日數比例退還已繳之費用。 三、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而有前二款之情形者,補習班應自事實…
…申訴者,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所列事項,分別為應作為之學校、向該學校提出申請之年月日及法規依據,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學校之收受證明。 提起申訴不合法定程式,其情形可補正者,申評會應通知申訴人於七日內補正;其補正期間,應自評議期間內扣除。
漁業人之漁船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作業之海域範圍,含有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者,該漁業人得僱用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 前項漁業人應於僱用七日前逐船填具報備書(格式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漁船所屬遠洋漁業產業團體(以下簡稱漁業團體)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漁業執照影本。 二、僱用計畫。 三、保險計畫。
所僱用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有異動或解僱離船時,漁業人應於異動或解僱後七日內,製作異動清冊(包含異動人員、登(離)船時間、登(離)船港口、槍砲、彈藥、刀械異動狀況等)報請漁船所屬漁業團體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查驗機構執行查核業務時,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查核作業計畫書執行查核作業。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現場查核作業七日前,上傳預定行程及查核人員資料。 (二)完成內部技術審查後十五日內,上傳實際行程、查核人員、查核結 果、查核總結報告。 (三)確認受查核者上傳相關資料之正確性。 三、指派設置人員…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