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聲請書應敘述理由,以原選舉單位當選時投票總數百分之十以上選舉 人之簽署,向各該單位之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提出。
前條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於收到聲請書三十日內,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 合於規定後,應將聲請書副本通知被聲請罷免人於收到後十五日內提出答 辯書。
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於收到答辯書三日內,應連同聲請書公告之,並應於 公告後三十日內舉行投票,以當選時投票總數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 。
各主管行政機關首長,如查明罷免聲請書簽署人有不實者,應即剔除,其 因剔除致不足法定名額時,該罷免聲請書作廢。
被聲請罷免人,應於收到罷免聲請書副本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書,答辯書 期間,自罷免聲請書副本送達後之第十五日起計算,以三十日為限,不提 答辯書,或答辯書逾期不至,主管行政機關應將罷免聲請書單獨公告。
罷免案通過後,主管行政機關應令被罷免人繳回當選證書,並即依法辦理 註銷遞補手續,呈報上級機關轉報立法院。
監察委員之選舉,以左列人員分別為當然選舉監督: 一、在各省市為各該省市行政首長。 二、在蒙古為蒙藏委員會委員長或其所指定之人員。 三、在西藏為蒙藏委員會委員長或其所指定之人員。 四、在華僑團體為附表三所定之人員。 (備 註:附表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第 931 頁)
監察委員之選舉事務,在各省市之行政首長兼選舉監督,在蒙古西藏由蒙 藏委員會委員長指定之選舉監督,在華僑團體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 法附表三所列之選舉監督,分別派員辦理。 (備 註:附表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第 940 頁)
本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後…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立法委員選舉,其選舉區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縣(市)選出者,應選名額一人之縣(市),以其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應選名額二人以上之直轄市、縣(市),按應選名額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同額之選舉區。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以全國為選舉區。 三、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選出者,以平地原住民…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其選舉區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以其行政區域為選舉區,並得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其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 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
…第一項第一款之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區,由直轄市、縣選舉委員會劃分之;並應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但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一年前發布之。 前項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歷史淵源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 第一項立法委員選舉區之變更,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本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二年二個月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於一年八個月前,將選舉區變…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原住民區以改制前之區或鄉為其行政區域,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前二項之直轄市議員、…
…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之號次、名稱、政見及其登記候選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學歷及經歷。有政黨標章者,其標章。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學歷,其為大學以上者,以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 第一項第一款學歷、經歷合計以一百五十字為限,同項第二款學歷、經歷合計以七十五字為限。 第一…
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應支給工作費,並參照物價水準調整;其數額基準,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省設省政府綜理全省行政事務,並監督地方自治。
省政府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簡任,由行政院會議議決,提請國民政府任 命,組織省政府委員會,行使職權。 省政府置主席一人,由行政院會議議決,就省政府委員中提請國民政府任 命之。
左列事項,應經省政府委員會之議決: 一、關於發布命令事項。 二、關於停止或撤銷所屬各機關及縣市政府之命令或處分事項。 三、關於建議中央增加或變更人民負擔事項。 四、關於地方行政區劃之確定或變更事項。 五、關於全省預算決算事項。 六、關於處分省公產或籌劃省公營事業事項。 七、關於省行政設施或變更事項。 八、關於省政府所屬全省薦任以上公務員或其他所屬機關主管人員之任免…
省政府主席之職權如左: 一、召集省政府委員會,於會議時為主席。 二、執行省政府委員會之議決案。 三、監督所屬行政機關職務之執行。 四、處理省政府日常及緊急事務。 省政府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省政府委員互推一人暫行代理主席 職務,其期間以一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