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就業服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求職求才、就業機會之開拓與媒合、徵才活動及相關獎助措施。 二、失業給付及失業之認定。 三、就業服務據點之管理與就業服務志工之召募及訓練。 四、資遣通報及資遣、關廠歇業後之就業服務。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國內招募及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 六、其他有關一般求職求才之就業服務事項。
一般就業服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求職求才、就業機會之開拓與媒合、徵才活動及相關獎助措施。 二、失業給付及失業之認定。 三、就業服務據點之管理與就業服務志工之召募及訓練。 四、資遣通報及資遣、關廠歇業後之就業服務。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國內招募及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 六、其他有關一般求職求才之就業服務事項。
一般就業服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求職求才、就業機會之開拓與媒合、徵才活動及相關獎助措施。 二、失業給付及失業之認定。 三、就業服務據點之管理與就業服務志工之召募及訓練。 四、資遣通報及資遣、關廠歇業後之就業服務。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國內招募及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 六、其他有關一般求職求才之就業服務事項。
一般就業服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求職求才、就業機會之開拓與媒合、徵才活動及相關獎助措施。 二、失業給付及失業之認定。 三、就業服務據點之管理與就業服務志工之召募及訓練。 四、資遣通報及資遣、關廠歇業後之就業服務。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國內招募及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 六、其他有關一般求職求才之就業服務事項。
學校法人應就人事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專任董事、專任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二、校長選聘及解聘。 三、學校法人行政人員之聘僱、敘薪、出勤、差假、訓練進修、考核獎懲、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
學校應就教職員工人事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聘僱、敘薪、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 二、出勤、差假、訓練、進修、研究、考核及獎懲。
…程序。 四、學生輔導循環:包括學生之課外活動、社團、賃居、生活、課業、升學、就業、三級輔導與申訴處理等之政策及程序。 五、人事管理循環:包括教職員工之招聘僱、報到、敘薪、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職務輪調、出勤、差假、訓練、進修、考核、獎懲、薪資計算、支付與調薪等之政策及程序。 六、採購及付款循環:包括供應商管理、請購、招標、比議價、訂購、預支、交貨、驗收、付款與財產保管等之政策及…
本辦法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設立,受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委託辦理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之收支、管理、運用、審議與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審定事宜。
儲金管理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撫儲金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規劃與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審定。 二、委由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受託金融機構)辦理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之年度計畫擬訂。 三、受託金融機構所提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運用計畫之審議。 四、退撫儲金及原私…
儲金管理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撥入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款項,在新臺幣四千五百萬元額度內勻支之行政費。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三、創立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費用之編列,應經儲金管理會董事會會議通過,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審議通過後,轉本部核定。
本辦法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負責辦理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事項之監督及考核。
監理會委員不得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董事兼任。 監理會委員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現職人員於轉任時,其於轉任前之任職年資,得比照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規定,先行辦理年資結算給與;其所需經費,依該辦法相關規定支給。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年資結算給與者,其轉任前年資應領之退休金,得選擇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辦理: 一、依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
本辦法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之來源如下: 一、私立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提繳金額之三分之二。 二、私立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繳納之滯納金。 三、私立學校教職員、私立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依…
私立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於每學期開始二個月內提繳之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備金,應按學生人數及學費或雜費收入總數提繳;學籍核定後,另依實際人數核計增減。 前項所定學生人數,以各學校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有案、已註冊及具有正式學籍之人數為準。
退撫儲金支出範圍,以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為限。 原私校退撫基金支出範圍如下: 一、支付本條例施行前教職員工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及資遣給與。 二、儲金管理會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與本條例有關之各項業務所需經費。
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儲金管理會擬訂年度計畫,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審議通過後,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