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指派擔任秘書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各種會報彙辦及首長簡報製作事項。 二、分層負責及權責劃分事項。 三、施政計畫、工作考成、行政革新、為民服務及人民陳情事項。 四、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制、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 五、新聞轉核、參觀接待、睦鄰業務等公共關係事項。 六、財產管理、保險及變賣事項。 七、…
…表,並記載下列事項,交予該外國人收存,且自行保存五年: 一、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及工資給付方式。 二、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 三、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 前項所定工資,包括雇主法定及約定應給付之工資。 雇主應備置及保存下列文件,供主管機關檢查: 一、勞動契約書…
…十三條規定營造工作,或外國技術人力辦法之營造技術工作,其所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款至第十款及外國技術人力辦法規定工作總人數,不得超過以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五十。但經行政院核定增加外國人核配比率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前項雇主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工作之人數,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計入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
雇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經認定後,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一、行政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核定之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 二、行政院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五日核定之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 雇主符合行政院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二十六日核定之離岸風電產…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三款之營造工作,其雇主應為承建公共工程,並與發包興建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之得標廠商,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一、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二、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
…列情事之一,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計算之: 一、經依附表九分級指標及公式計算總分達八十分以上者,核配外國人之比率得依其總分乘以千分之四核配之。 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增加外國人核配比率必要,報經行政院核定者。 前項所定工程總金額、工期及分級指標,應經公共工程之工程主辦機關(構)及其上級機關認定。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條工作之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財團法人:設立未滿一年者,設立基金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業務支出費用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二、社團法人:…
聘僱前二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學校。 二、政府機關(構)或行政法人。 三、公益體育團體。 四、營業項目包括體育運動等相關業務之公司。 五、參與國家單項運動總會或協會主辦之體育運動競賽,附有證明文件之機構或公司。
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學校、公立社會教育文化機構。 二、觀光旅館。 三、觀光遊樂業者。 四、演藝活動業者。 五、文教財團法人。 六、演藝團體、學術文化或藝術團體。 七、出版事業者。 八、電影事業者。 九、無線、有線或衛星廣播電視業者。 十、藝文服務業者。 十一、政府機關(構)或行政法人。 十二、各國駐華領使館、駐華外國機構、駐華國際組織。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地區:指經行政院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核定之原住民地區。 二、原住民個人:指依據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個人。 三、原住民團體:指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之人數及其持股比率,各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法人、機構或其他團體。但原住民合作社指原住民社員超過該合作社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二、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定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三、本法第三十八條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疑義之認定。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由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之;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 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秘書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行政院就相關機關人員調兼之 。
本會決議事項,以行政院名義行之。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 任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未依本法第十四條第六項所定期限內提出意見書者, 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應即由稽核人員查明授信有無依據法令及業務規章辦理,如經查明係依授信程序辦理,並依規定辦理覆審追查工作,且無違法失職情事者,免予追究行政責任,如有違失,由農會、漁會依其分層負責及授權情形考核處分,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擔任政府機關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經驗,並事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農業金庫獨立授信審議委員之資格以金融、農業、經濟、會計、法律之學者、專家為限,且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銀行授信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擔任政府機關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優良金融、農業或產業專業知識或經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信用業務相關職務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 三、高中(職)畢業,並擔任信用部或與信用業務相關職務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合計七年以上。 四、曾擔任政府機關薦任以上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農會、漁會員工取得前項結業證書超過五年,如具備前項規定之其他資格條件者,得先行聘任為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其應於任職後一年內依前項規定重新取得結業證書。農會、漁會應將該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