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財物購置及房屋修繕之管理事項。 六、土地、財產之登記、保管及管理事項。 七、員工薪給之製發事項。 八、公勞健保費用、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提撥等之計算與繳納事項。 九、行政革新、為民服務工作之推動及研考事項。 十、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十一、本處大事紀之蒐集及會報處理事項。 十二、其它不屬各課、室掌理事項。
每一公民投票案發表會或辯論會至少應辦理五場,各場次正方及反方代表如下: 一、依本法第九條提出之公民投票案,由提案人之領銜人代表正方,立法院、行政院或依本法第二十條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反對意見者代表反方。 二、依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提出之公民投票案,由行政院代表正方,持不同意意見之立法院黨團共同代表反方,如無持不同意意見之立法院黨團時,以依…
本法第十二條之二有關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徵收、締結土地受限補償行政契約及發放補償金,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相關法人、團體或委辦地方政府辦理。
…如下: 一、徵收處理作業費。 二、委任、委託或委辦相關機關、法人、團體或地方政府代徵收手續費,其比率不得高於所收得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百分之五。 三、強制執行費。 四、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委員會行政費,其比率不得高於所收得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百分之一點五。 五、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行政費,其比率不得高於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百分之三點五。
本辦法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監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央存保公司)現職金融檢查人員,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轉任金監會及所屬機關,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以下簡稱現職人員),依本辦法辦理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 現職人員如具有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
現職人員辦理比照改任官、職等級者,應就其原經中央銀行及中央存保公司核定職等薪級,依所附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職金融檢查人員轉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比照改任官等職等對照表對照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並依派任職務按下列規定比照改任官等職等: 一、對照之官等職等資格,在所派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以該職等改任,並予合格實授。 …
…構)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申請。未設立分支機構前,由其在臺灣地區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向移民署申請;其在臺灣地區無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者,得委託他人或以掛號郵寄向移民署申請。 三、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應向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由移民署派駐之人員審查後核轉移民署辦理。 四、申請人在海外地區:應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
…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一、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二、持用偽造、變造、無效或經撤銷之文書、相片申請。 三、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四、現(曾)參加或資助內亂、外患團體或其活動。 五、現(曾)參加或資助恐怖或暴力非法組織或其活動。 六、在臺灣地區外涉嫌重大犯罪。 七、現(曾)…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項目如下: 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二、建築物環境及設施設備。 三、專業服務。 四、權益保障。 五、特殊事項或措施。 六、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 前項評鑑項目內容,由本部於評鑑實施六個月前公告。
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本部得核發獎牌或獎勵金;公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經評鑑為優等者,各級主管機關應對其首長及相關人員予以行政獎勵。 前項獎勵金,應專作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充實設施設備或獎勵員工之用,並應詳細列帳。 接受評鑑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評鑑結果,並令其重新接受評鑑: 一…
…地區長期居住,仍應先返回臺灣地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後,依本辦法辦理。但申請人如在臺灣地區無受扶養人,因罹患重病且行動不便,經當地醫院證明屬實者,得簽署委託書連同醫院證明,一併送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再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後,由受委託之臺灣地區親友檢具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相關文件代為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給與,並由其代理請領。 退休(職)公務人員未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事項,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擬訂並公告之。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應經許可始得擔任大陸地區之職務或…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許可擔任大陸地區職務或為其成員,由各該主管機關受理;不能定其主管機關者,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確定之。 各該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事項,須由其他主管機關為該大陸地區職務或成員之認定者,應徵詢該機關意見;該受徵詢之機關表示意見時,應以書面載明理由,必要時,並得徵詢相關專業團體之意見。
各該主管機關對於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職務或成員之認定處理有疑義時,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視個案性質會同相關機關及熟諳法律、政治制度、人事行政、大陸地區組織或大陸實務之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於受理申請當時與申請人面談,或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至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接受面談。 二、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至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接受面談。 三、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至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面談。 四、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
建教合作應由學校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聘請建教合作專家學者、業界代表及學校代表等組成 建教合作審議委員會,審核學校所提報之申請案﹔並得視業務需要,於核 定前組成專家小組,辦理建教合作機構現場評估。 前項建教合作機構審核評估作業之相關規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對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予以訪視考核,其 考核結果績優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予獎勵;辦理不善者,應限期改善 ,必要時得令其停辦或不予受理其下次申請案。 前項建教合作機構考核作業之相關規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校為有效推動建教合作業務,得依本辦法規定及配合各校需要,另定有 關規定,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由教育 部自下列人員遴選推薦,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三人。 二、表演藝術相關學者、專家四人。 三、文化教育界人士四人。 四、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本中心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四人。 前項第一款之政府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