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應保存下列文件,備供本院派員檢查: 一、捐助及組織章程。 二、董事、監察人名冊。 三、設立許可文件及法人登記證書。 四、最近三年董事會、監察人會議會議紀錄。 五、最近五年辦理法律扶助事件及一般行政、財會之案卷。 六、財產目錄及最近五年預算書、決算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七、最近十年之帳簿及最近五年之相關憑證。
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所定社會工作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制內或聘僱之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人員。 二、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之社會工作人員或執業之社會工作師。 三、醫療機構之社會工作人員。
本規程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條第 一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銀行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 理下列事項: 一、金融控股公司之監督及管理。 二、本國銀行之監督及管理。 三、外國銀行分行與代表人辦事處之監督及管理。 …
本規程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證券期貨局 (以下簡稱本局 ) 掌理下列事項: 一、證券募集與發行之審核、監督及管理。 二、證券上市之審核與買賣之監督及管理。 三、期貨交易契約之審核…
本規程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保險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 理下列事項: 一、保險業之監督及管理。 二、保險商品之審查、監督及管理。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震保險之監督及管理…
本規程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檢查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 理下列事項: 一、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金融檢查制度之研 擬。 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
於國外提出申請之國籍案件,其規費得依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徵收領事規費之折算規定,折算當地幣值計收。
…份有限公司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調用之現職人員,於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成立之日轉任該局,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以下簡稱現職人員),依本辦法辦理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 現職人員具有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所定之轉任資格者,得選擇依該辦法轉任,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 現職人員得以所具…
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當地,指前條各該縣、鄉之行政轄區。
現任公務員經轉任行政院依法委託處理大陸事務之機構或民間團體(以下簡稱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專任職務者,於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原服務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等事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組織法規中,除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之專任人員、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 二、轉任:指現任公務員經原服務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其主管機關同意,並副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後,以辭職、借調或兼任之轉任方式,至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者。 三、未回任人員:指轉任人員未自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回任各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者。 …
申請發給從事氣象或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證照之項目及費額如附表九。但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作業場所地址變動而申請換發證照者免繳證照費。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收出養媒合服務業務。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置下列人員: 一、社會工作人員:專任,至少三人(得包括擔任社會工作督導者),並優先進用社會工作師。 二、心理輔導人員:至少一人,得以特約方式進用。 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得由財團法人或安置機構相關人員兼任。
…福利或法律相關系、所、院或學位學程,取得碩士以上學位,具有一年以上公、私立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工作經驗。 二、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或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或社會工作職系及格,具有一年以上公、私立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工作經驗。 三、取得大學碩士以上學位,或大學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兒童與家庭、社會福利或法律相…
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社會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 二、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福利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勞行政職系之社會行政或社會工作職系及格。 四、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
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因負責人更名、總機構所在地或製酒場所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其他法令變更等事項,致有本法第十三條所定許可執照載明事項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