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當舖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 當舖業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發現申請文件不全或有其他應補正之情形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不予受理。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申請,得向戶政、合作社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查詢包括申請人個人資料在內之資料。
學校應成立工作小組,邀集專家學者審查前條所定事項,並提經課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後,通知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與學校簽訂駐校合作契約。 前項合作契約,應載明進駐期間、工作內容與回饋方式、智慧財產權歸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解除或終止合作契約、暫時停止合作契約之執行、爭議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宜。
處理會委員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決議事項、委員意見及其他個人資料,應予以保密。 處理會委員會議討論事項涉及委員及其關係人之利益時,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迴避。
本辦法規定涉及著作權、個人資料者,應依著作權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公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資料涉及著作權、個人資料者,應依著作權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指由校長、園長擔任或指定,負責督導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訂定及執行之人員。 二、個人資料稽核人員(以下簡稱稽核人員):指由校長、園長指定,負責…
學校及幼兒園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安全維護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學校及幼兒園訂定安全維護計畫時,應視其經營型態、規模、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 前項計畫,應包括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個人資料管理事項。
學校及幼兒園得指定或設管理單位,或指定專人,負責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及執行安全維護計畫。 二、定期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情形,向管理人提出書面報告。 三、依據稽核人員就安全維護計畫執行之評核,於進行檢討改進後,向管理人及稽核人員提出書面報告。
學校及幼兒園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學校及幼兒園經定期檢視,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銷毀或其他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等適當之處置。
學校及幼兒園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類別及範圍。 學校及幼兒園於傳輸個人資料時,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避免洩漏。
學校及幼兒園應依已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與蒐集、處理及利用流程,分析評估可能產生之風險,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
學校及幼兒園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學校及幼兒園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為宣傳、推廣或行銷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學校及幼兒園立案名稱及個人資料來源。 學校及幼兒園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為宣傳、推廣或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表示拒絕接受宣傳、推廣或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表示拒絕宣傳、推廣或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宣傳、推廣或行銷,並周知所屬人員。
學校及幼兒園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對受託者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學校及幼兒園應訂定應變機制,在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適當之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之損害。 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並以適當…
學校及幼兒園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應設置必要之安全設備及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 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及管理程序。 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 三、訂定紙本資料之銷毀程序;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儲存媒介物需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避免洩漏個人資料。
學校及幼兒園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系統或本法第六條所定個人資料種類之資通系統時,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應用系統於開發、上線、維護等各階段軟體驗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