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少年事件處理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其他法律定有應實施家庭處遇計畫或強制性親職教育之規定者,不適用本法第十六條規定。 前項規定外,社政主管機關於執行職務時認有家庭教育需求者,應經社政主管機關人員訪視後評估決定之。 前項有家庭教育需求者之評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社政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評鑑對象,為中央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應成立評鑑小組,負責協調、規劃與執行評鑑及其他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事宜。 前項評鑑之執行,得委託民間機構或學校辦理。
評鑑小組應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二、相關專家、學者。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 評鑑小組委員之任期至該次評鑑任務完成為止。 評鑑小組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持評鑑之客觀公正。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項目如下: 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二、建築物環境及設施設備。 三、專業服務。 四、權益保障。 五、特殊事項或措施。 六、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 前項評鑑項目內容,由本部於評鑑實施六個月前公告。
本部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評鑑,除下列情形者外,每四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一、新設立者,自營運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得接受評鑑。 二、停業或停辦者,自復業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應接受評鑑。 前項評鑑方式、程序及等第基準,由評鑑小組定之。
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本部得核發獎牌或獎勵金;公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經評鑑為優等者,各級主管機關應對其首長及相關人員予以行政獎勵。 前項獎勵金,應專作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充實設施設備或獎勵員工之用,並應詳…
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本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止政府資本支出之補助一年。 二、令其不得新收兒童及少年。 前項機構應於評鑑結果公布三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送本部審查;本部應遴選適當之專業人員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予以輔導。 本部於評鑑結果公布後九個月內應辦理機構複評,經複評成績為乙等以上者,得解除第一項之限制。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無依兒童及少年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條通報後,應立即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進行訪視、調查;並依實際需要,分別為下列處置: 一、無依兒童及少年係被遺棄或走失者,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其父母或監護人;必要時,得發布新聞協尋。 二、將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於寄養家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安置機構或適當之處所。 三、將無依兒童及少年送醫療院所診察;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機關辦理。 四、其他必要協助。
警察機關知悉或接獲民眾報案為被遺棄或走失之兒童及少年,除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安置外,並應協尋該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拍照存證、捺印手腳印紋、製作調查筆錄及調閱相關影像資料。 警察機關尋獲被遺棄或走失無依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戶籍資料時,應以書面通知兒童及少年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置。但情況急迫時,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為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二項警察機關之通知後,應請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居住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並填具評估表,評估其家庭適任程度。 前項評估應於二星期內完成,並以書面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調查及評估結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無依兒童及少年通報日起滿六個月後,仍未尋獲該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時,應向警察機關確認協尋結果,並取得書面證明文件後,依第七條規定辦理。但完全無法知悉父母、監護人身分者,得縮短為四個月。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條兒童及少年,應以其最佳利益為考量,依下列方式處置: 一、委託經許可之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出養。 二、為無法出養之兒童及少年,擇定適當之寄養家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予以安置,並定期追蹤評估及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
依本辦法出養或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於出養或結束安置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續予追蹤、輔導及協助,期間為一年。
…、保安警察隊、安全檢查隊│五│○│理業務 (第一組) 、刑事│ │組長、組員。 │ │ │鑑識及經濟業務之組長;│ │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警正課│ │ │少年警察隊、婦幼警察隊│ │員 (兼所長) 、刑事課課長。 │ │ │辦理業務 (第一組) 之組│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隊│ │ │長;交通警察隊辦理業務│ │組長、副組長。 …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填具通報表,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