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設左列各廳處: 一、民政廳。 二、財政廳。 三、教育廳。 四、建設廳。 五、秘書處。 六、會計處。 省政府於必要時,得由行政院提經立法院之議決,設置專管機關隸屬於主 管廳。 各廳處之組織另定之。
民政廳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縣市政府行政人員之提請任免事項。 二、關於戶籍行政事項。 三、關於土地行政事項。 四、關於警察及保衛事項。 五、關於衛生行政事項。 六、關於合作賑濟及其他社會行政事項。 七、關於禮俗宗教事項。 八、關於禁煙禁毒事項。 九、關於選舉事項。 十、關於地方自治事項。 十一、關於協助兵役事項。 十二、其他民政事項。
財政廳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田賦管理事項。 二、關於公債金融事項。 三、關於省庫收支事項。 四、關於糧食行政事項。 五、關於公產管理事項。 六、關於自治財政之監督及改進事項。 七、關於省稅之稽征事項。 八、其他財政事項。
教育廳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學校教育事項。 二、關於社會教育事項。 三、關於教育及學術團體目的事業監督事項。 四、關於圖書館博物館公共體育場籌劃及管理事項。 五、其他教育行政事項。
建設廳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建設工程事項。 二、關於森林蠶桑漁牧礦業事項。 三、關於農田水利及墾殖事項。 四、關於農業經濟改良事項。 五、關於工商業之保護監督及獎勵事項。 六、關於度量衡之檢查及推行事項。 七、關於農會工會商會漁會及其他農業工業商業漁業礦業團體目的事業之 監督事項。 八、關於不屬土地行政之測量事項。 九、其他建設行政事項。
秘書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一切機要及會議事項。 二、關於文書收發編製分配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人事管理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五、關於規章審核事項。 六、關於審查各機關行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事項。 七、其他不屬各廳處事項。
各廳置廳長一人,由行政院會議議決,就省政府委員中提請國民政府任命 ,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均簡任,分別綜理各該廳 處事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各廳處間發生權限爭議時,由省政府呈請行政院裁決之。
省政府委員會議事規則,由行政院定之,各廳處辦事細則,由省政府委員 會議定之。
市自治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凡人民聚居地方,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設市,受行政院之指揮監督: 一、首都。 二、人口在百萬以上者。 三、在政治經濟文化上有特殊情形者。
市政府設局或科,掌理關於民政財政教育建設警察衛生事項,設局或設科 ,由行政院依其事務之繁簡定之。 市政府設局者,置局長科長科員,設科者,置科長科員。
市政府人員之員額及其職務之分配,按各該市人口之多寡及事務之繁簡, 於各該市市政府組織規程中規定之。 前項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縣之廢置及縣區域之變更,由省政府咨內政部呈行政院請國民政府核准公 布之。
縣設縣政府,於省政府指揮監督之下,處理全縣行政,監督地方自治事務 。
各縣縣政府按區域大小,事務繁簡,戶口及財賦多寡,分為三等,由省政 府編定,咨內政部呈行政院請國民政府核准公布之。
各省如因特別故障,不能於前條期限內完成縣組織時,各該省政府應詳敘 理由,咨請內政部呈由行政院轉請國民政府核准展期。但除前條第四款所 列各省外,其展期均不得逾兩個月。
國葬,應經行政院會議以全體委員無記名投票過半數以上同意議決舉行,由總統以命令公布之。
國葬費用經行政院核定,由國庫支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