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規定於其他特別行政區域準用之。
各級市地重劃主管機關 (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得將下列業務委託法人或學 術團體辦理: 一、現況調查。 二、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 三、土地改良物及墳墓拆遷補償費之查估。 四、重劃前後地價之查估、土地分配設計及計算負擔。 五、計算地價。 六、測量及製圖。 七、編造有關清冊。 前項各款事項之行政處分,仍應由主管機關為之。
前條地政專業人員,應具有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工作經驗併計三年以上, 並合於下列資格之一: 一、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土地行政類科考試及格者 。 二、大學以上土地行政相關系所畢業者。 三、在政府機關曾任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者。 前條土木工程專業人員,應具依法取得土木工程技師資格或合於下列資格 之一,並有土木工…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保留地,指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所保留之原有山地保留地及經依規定劃編、增編供原住民使用之保留地。
…保留地礦業、土石、觀光遊憩、加油站、農產品集貨場倉儲設施之興建、工業資源之開發、原住民族文化保存、醫療保健、社會福利、郵電運輸、金融服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事業,在不妨礙原住民生計及推行原住民族行政之原則下,優先輔導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開發或興辦。 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為前項開發或興辦,申請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時,應檢具開發或興辦計畫圖說,申請該管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
前條伐木計畫應在永續生產及不妨礙國土保安之原則下,配合原住民行政政策及土地利用計畫編定之。
各級區段徵收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得將下列業務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 一、現況調查及地籍測量。 二、區段徵收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 三、土地改良物價值及區段徵收後地價之查估。 四、抵價地及優先買回土地分配之規劃設計。 五、編造有關清冊。 前項各款事項之行政處分,仍應由主管機關為之。
前條地政專業人員,應具有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工作經驗併計三年以上,並合於下列資格之一: 一、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土地行政類科考試及格者。 二、大學以上土地行政相關系所畢業者。 三、在政府機關曾任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者。 前條土木工程專業人員,應具依法取得土木工程技師資格或合於下列資格之一,並有土木工程經驗三年以上:…
本辦法有關業務之主辦機關(單位)劃分如左: 一、關於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之認定,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建設局,縣(市)為縣(市)政府農業局(科)或建設局。 二、關於環境保護之認定,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為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專家學者一人或二人參與規劃、諮詢: 一、鄉(鎮、市、區)公所民政業務課長。 二、鄉(鎮、市、區)公所經建(建設)業務課長。 三、鄉(鎮、市、區)公所農業業務課長。 四、農會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管理處代表一人。 六、相關村(里)長。 七、地方公正人士一人或二人。 八、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代表十人,由鄉(鎮、市、區)公所召集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推選之。 前項專家學…
…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筆數、面積。 七、重劃區內古蹟保存、生態保育及國土保安用地等筆數、面積。 八、重劃區擬調整鄉村區、農村聚落與原住民聚落界線,變更為建地使用之面積及其理由。 九、預估行政業務費、規劃設計費及工程費之金額。 十、預估重劃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項目、面積及平均負擔比率。 十一、預估重劃費用負擔: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工程費、拆遷補…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其範圍如下: 一、重大建設之投資,係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或報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之投資。 二、整體經濟之投資,係指下列各款投資: (一)觀光旅館、觀光遊樂設施、體育場館之開發。 (二)住宅及大樓之開發。 (三)工業廠房之開發。 (四)工業區、工商綜合區…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平等互惠證明文件,係指申請人之本國有關機關所出具載明該國對我國人民得取得同樣權利之證明文件。但該外國有關外國人土地權利之規定,係由各行政區分別立法者,為我國人民在該行政區取得同樣權利之證明文件。
外國人依第三條規定申請時,其投資計畫涉及二以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申請人應依其投資事業之主要計畫案,向該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法判定者,由行政院指定之。
圖根點之選定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便於保存,並顧及戶地測量之便利。 二、選在行政區界及重要河川、道路、山腳或堅硬之固定物等處。 三、塔尖、避雷針等永久固定突出物,應以多方向交會法測定之。
國界、行政區域界、段界及小段界之圖例如附表。
行政區域界、段界或小段界界線重疊時,繪其上級界線;其與宗地界線重疊時,則沿宗地界線外緣繪製之;其在道路、江河、溝渠上者,按實際情形繪製之。
地籍原圖圖廓外,應繪註下列各款: 一、縱二公分、橫二點五公分之接圖表。 二、圖號。 三、行政區域名稱。 四、測量開始及完成日期。 五、測量及檢查者姓名並蓋章。
受理土地複丈案件,扣除補正期間,應於收件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竣,其情形特殊經登記機關首長核定延長者,依其核定。各級法院、檢察機關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囑託並明定期限辦理者,應依囑託期限辦竣。
各級法院、檢察機關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之複丈案件,受囑託機關應依受囑託事項辦理,其土地複丈成果僅提供囑託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