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對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與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得委由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受託金融機構)協助辦理;其相關作業規定應由儲金管理會擬訂,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審議通過後,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
本條例第七條所定請求權可行使之日,為教職員之退休生效日、死亡日或資遣生效日。
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二項所定教職員在退撫儲金建立前任職年資之退休、資遣及撫卹金,由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者,以依本條例施行前規定,原應由該基金支給者為限。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私立學校應辦理教職員增加提撥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作業,由各學校依儲金管理會所定作業規定辦理。 前項作業規定,應報監理會轉本部備查。
教職員經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資遣者,於接到資遣核定通知後,應填具資遣人員年資表一份及資遣給與選擇書,檢附全部任職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學校彙轉儲金管理會審定後,報監理會轉本部備查。 前項資遣人員年資表必要時,得由服務學校代填報送。 第一項資遣人員應於資遣給與選擇書中選擇於資遣時領取資遣給與,或於年滿六十歲再領取退撫儲金本金、孳息或準用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定期給付。
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辦理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業務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辦理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業務所收提(撥)繳款項、滯納金,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雜項收入與基金運用之收益,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本辦法所稱再任有給職務,指再任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稱駐衛警察)。 五、依廢止前之事務管理規則及工友管理要點進用之工友、技工及駕駛(以下簡稱工友)。 前項人員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得適用本辦法加發俸(薪、餉)給總額慰助金及月支報酬(薪津)之規定。
依法辦理退休(職)或資遣,並依其適用之退休(職)、資遣法令規定基準,給付退休金、資遣給與之任用(派用、聘任)人員及雇員,除屆齡退休(職)者外,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薪)給總額慰助金,並自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
…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原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約僱之人員,其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不適用第一項辦法發給離職給與之規定,並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
駐衛警察依其適用之退職、資遣法令給與退職、資遣給與,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月支薪津,並自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職、資遣者,減發一個月之月支薪津。但屆齡退職日在辦理優惠退離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月支薪津,依提前退職之月數發…
工友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核給退休、資遣給與,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餉給總額慰助金,並自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資遣者,減發一個月之餉給總額慰助金。但屆齡命令退休日在辦理優惠退離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
評鑑小組完成評鑑後三個月內,依評鑑重點進行會商,並提出評鑑結論,經評鑑機關核定後,送受評機關據以執行。 前項二級機關所作評鑑結論,並應送一級機關備查。 經評鑑認有現職工作不適任者,受評機關應依相關法令採取考核淘汰、資遣、不續約、訓練、工作重新指派等措施。
諮詢會議得參採下列資料,就僱用安定措施啟動時機、辦理期間、被保險人薪資補貼期間、適用對象及其他相關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一、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情形。 二、各行業發展情形及就業狀況。 三、實施減班休息事業單位家數及人數。 四、失業率。 五、資遣通報人數。 六、其他辦理僱用安定措施之資料。
…由管理機構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單位主管核准。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 六、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 七、奉派考察、參加國際會議或跨單位執行與其職務有關之臨時…
聘用或約僱人員因調任並繼續任職或因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其休假接續核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者,視為年資銜接,其休假接續核給。 聘用或約僱人員因停職後復職及因解聘(僱)後再任屬年資未銜接之情…
…險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由機場公司編列預算支應,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撥繳事宜。 繼續任用人員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者,其具有退撫新制施行前應發給之退休金、撫慰金、撫卹金、資遣給與、補償金、殮葬補助費、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差額利息,由機場公司編列預算支應。 繼續任用人員退休或在職亡故者之照護,由機…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之航空站(以下簡稱原機關)於機場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移撥之現職人員(以下簡稱現職人員),並於機場公司成立之日起七個月內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生效者。
現職人員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其條件如下: 一、退休:各依其原適用之退休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資遣:公務人員及工友(含技工及駕駛),未符其適用有關退休條件之規定者,得辦理資遣。 三、離職: (一)現職公務人員未符辦理退休條件,且不願辦理資遣,經機場公司同意離職者。 (二)約聘僱人員其與原機關聘僱契約尚未屆滿,選擇辦理離職,經機場公司同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