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委待人員,得繼續留用至離職為止,並不得辦理陞遷。但在現職機關之遷調,不在此限。 現職委待人員,由各警察機關、學校自行管理,並造冊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其離職時,亦同。
接受補助單位於二年內遇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結束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時,應於十四日內向原補助主管機關通報。 原補助主管機關受理前項通報後,對使用年限內有再利用性之全額補助輔具得予回收,以提供該離職之身心障礙者轉業後繼續使用,或提供有相同輔具需求之身心障礙者使用。 前項使用年限為二年。但屬內政部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或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所定輔具者,依各該規定之使…
…信託業務之業務人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保險金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 前項業務人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或所屬保險業自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初任訓練及在職訓練。其中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六個月內參加初任訓練,累計十二小時以上;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每三年累計十八小時以上。 前項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訓練課程不得低於前項應達…
…理。 四、車輛、器材設備之管理與修護。 五、財物購置、房屋修繕及辦公室設施之管理。 六、土地、財產之登記、保管及管理。 七、員工薪給之製發。 八、公勞健保費用、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提撥等之繳納。 九、行政革新、為民服務工作之推動及研考。 十、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 十一、本處大事紀之蒐集及會報處理。 十二、電腦資訊業務之推動及管理。 十三、其它不屬各課室掌理事項。
農藥販賣業者應於其農藥管理人員任職或離職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其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本法第二條第三項所定被遊說者離職或停職時,其所屬機關應通知遊說者;遊說者應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變更登記,始得進行遊說。
…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自五三八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六四八薪點。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所稱相關研究所,指符合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曾任約聘技術審查官、約聘商業調查官,嗣後再受聘,如離職時所支薪點較第一項各款起敘薪點高,得依離職時所支薪點敘薪。 約聘技術審查官、約聘商業調查官受聘期間取得更高學歷或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或會計師考試及格,且現敘薪點低於第一項各款起敘薪點…
…二薪點。 三、以博士學歷聘用者,自四二四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 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四○薪 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 四、離職後再任之法官助理,如離職時所支薪點較依前三款資格所敘薪點 高者,以該較高薪點敘薪。
連結機關應備妥應用資訊連結系統使用者清冊,以配合提供機關實施稽核。 連結機關應建立調整權限及註銷帳號之作業程序,使用人員職務調動、離職或退休時,應即調整權限、廢止或註銷帳號。
專任電信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電信工程業應於三個月內補足人數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電信工程業未依前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時,其受僱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得檢具離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同意備查者,應通知電信工程業於三個月內補足人數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及第二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者,應檢附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身分證影本及受僱同意書。
…照借與他人使用。 二、擅自減省工料或未經核准擅自施工因而發生危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三、工程投標有違法情事,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四、依第五條至第七條僱用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解僱或離職後三個月內未補足人數,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五、未於停業期限屆滿前,申請恢復營業。 六、依其公司或商業登記,經營主體已解散或不存在。 除前項第五或六款情形外,經撤銷或廢止…
…董事或監察人外,不得兼任其他公司或機構之有給職務。 發行機構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時,其董事長、總經理不得相互兼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董事長或總經理因離職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二、董事長或總經理經主管機關撤換或解任。 三、董事長或總經理發生其他重大變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發行機構依前項但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董事長兼任總經理時,主管機關得核定最長三個…
…式如下: 一、應考人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者或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繼續聘用者,或曾任法官助理,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因故離職未滿一年,重新聘用者,免經招考,由各權責法院遴選。但因業務需要得加考筆試或口試。 二、應考人未具前項資格者,應參加公開招考。招考事宜由權責法院訂定之。
…敘,最高得敘至四七二薪點。 三、以博士學歷聘用或約用者,自四二四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四○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 四、離職後再任聘用或約用之法官助理,如離職時所支薪點較依前三款資格所敘薪點高者,以該較高薪點敘薪。
…執行事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 五、協助製作分配表、債權憑證。 六、協助製作、傳輸、提示電子卷證。 七、其他交辦事項。 法官助理因執行業務而知悉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有保守秘密之義務;離職後亦同。
…式如下: 一、應考人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者或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繼續聘用者,或曾任法官助理,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因故離職未滿一年,重新聘用者,免經招考,由各用人法院遴選。但因業務需要得加考筆試或口試。 二、應考人未具前款資格者,應參加公開招考。招考事宜由用人法院訂定之。
…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七二薪點。 三、以博士學歷聘用者,自四二四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四○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 四、離職後再任之法官助理,如離職時所支薪點較依前三款資格所敘薪點高者,以該較高薪點敘薪。
本辦法所稱災區失業者,指莫拉克颱風(以下簡稱颱風)發生時,有一定 事實足認居住、工作或設籍於災區,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且目前無 工作者。 前項所稱一定事實之認定,應提具下列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一、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鄰長,或警政機關開具之居住證明 。 二、於災區工作之在職、離職證明或勞工保險文件。 三、房屋租賃契約。 四、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為雇主應依法定比率 進用之對象。 二、未依法辦理受僱災區失業者參加保險事宜。但其不符合參加保險資格 者,不在此限。 三、僱用雇主負責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 四、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災區失業者。 五、僱用同一災區失業者,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 關補助或津貼。 六、有不實申領,經查屬實。 七、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明受僱之災區失業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 三、受僱之災區失業者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 四、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雇主因災區失業者離職,致該期僱用期間未滿三十日者,應於其離職之日 起九十日內,檢附前項規定文件,提出僱用獎勵之申請。 第一項僱用期間之認定,自災區失業者到職投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生效 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