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定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前項所定退撫給與之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規定如下: 一、一次退休金、首期月退休金及資遣給與部分,指審定或核定機關審定退休或核定資遣生效日。 二、申請領回個人專戶退撫儲金,指離職生效日。 三、個人專戶賸餘金額,指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之日。 四、一次撫卹金及首期月撫卹金,指公務人員亡故之日。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之請求權可行使之日,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或公務…
公務人員經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而離職者,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僅得申請發還本人提繳之退撫儲金,政府提撥之退撫儲金則退還公務人員最後服務機關。 前項人員離職時未申請發還本人提繳之退撫儲金者,至遲於年滿六十歲之日,由退撫基金管理機…
依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辦理公務人員或遺族退休、資遣、離職及撫卹業務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辦理公務人員或遺族退休、資遣、離職及撫卹業務所收提(撥)繳款項,及因此所承受行政執行標的物之收入、雜項收入與退撫儲金運用之收益,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內容之必要性及適當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取消所屬人員離職時原在職之識別碼,並要求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他人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攜離使用。 五、傳輸個人資料時,應依不同傳輸方式,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六、個人資料有加密之必要者,應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
退撫儲金之用途,除依第八條規定運用外,限於支付教職員或遺族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撫卹金、遺屬金、個人專戶賸餘金額及不符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之退撫儲金。
本部及所屬機關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部及所屬機關主管人員交接(代),由本部及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本部及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結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於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鐵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之現職人員(以下簡稱現職人員),並於臺鐵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生效者。
現職人員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其條件如下: 一、公務人員及無資位人員辦理退休各依其原適用之退休相關法令辦理。 二、公務人員及無資位人員未符其適用退休相關法令之規定者,得辦理資遣。 三、離職: (一)公務人員及無資位人員未符辦理退休條件,且不願辦理資遣,經依規定完成離職程序者。 (二)聘用人員選擇辦理離職,經臺鐵公司同意者。
依本辦法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其給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給與: (一)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標準給付退休金、資遣費;選擇按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標準給付者,其與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標…
領取加發慰助金給與之人員,於退休、資遣或離職生效日起六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構)按比例收繳原加發之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並繳回臺鐵公司。
依本辦法給付之慰助金,應自退休、資遣或離職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業者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二、識別業務內容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人員。 三、依其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設定所屬人員接觸個人資料之權限,並定期檢視其適當性及必要性。 四、人員離職時,要求人員返還個人資料之載體,並刪除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之個人資料。
…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規定,先行辦理年資結算給與;其所需經費,依該辦法相關規定支給。 本規程施行前,原經濟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 第一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年度考績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
電影事業為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二、所屬人員離職時,應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歸屬。 三、研發人員對於因職務或執行科技計畫所創作、開發、蒐集、取得、知悉或持有之一切業務上具有機密性及重要性之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執行單位基於產業特性或執行科技計畫之需要,應與其研發人員約定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利用研發成果為自己或第三人從事相同或近似業務。但其新任職企業與執行單位已簽訂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契約者,不在此限。 執行單位對於涉及研發成果之人員管理事宜,應訂定相關制度及規範。
符合第六條或第七條申請條件者,得於連續就業每滿三個月之次日起算,申請前三個月就業期間之津貼;連續就業每滿三個月後,再連續就業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而離職者,得申請離職前足月之津貼。 前項各次申請,得合併提出;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至遲應於就業滿十二個月或就業三個月以上未滿十二個月而離職之次日起算二個月內提出申請。 曾申領本辦法津貼,離職後再就業者…
…人留職停薪前未足月之就業期間,併計復職後之就業期間,合計達三十日者,作為復職後首月。 第一項後段情形,申請人至遲應於留職停薪前與復職後就業期間合計滿十二個月,或就業期間合計三個月以上未滿十二個月間離職之次日起算二個月內提出申請。 申請人自留職停薪日起算屆滿二年未復職者,視同自屆滿之日離職,且不得再申請津貼;留職停薪前依本辦法得申請之津貼,至遲應於留職停薪日起算二十六個月內提出。 申請人為自營…
…。 二、喪失或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期間。 三、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逾輔導期限。 四、不符第六條或第七條申請條件。 五、逾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申請期限。 六、曾申領本辦法津貼,離職後再就業,並申請相同項目之津貼。 七、留職停薪後復職逾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期限。 八、參加職業訓練或經推介後就業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且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九、為就業機構雇主或負責人之配偶…
…權限內容之必要性及適當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取消其識別碼,並令其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紙本及儲存媒介物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攜離使用,及簽訂保密切結書。
…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異動或離職時,應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