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並參酌前款營運績 效自評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加具審核意見,以書面送請文化中心表 示意見後,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複評。 三、本部應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核定績效評鑑結果,轉行政院備查,並上 網公告文化中心年度營運績效報告。
…染第五類傳染病致死亡者:新臺幣一千萬元。 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等級之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一項補助上限,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視第五類傳染病之特性及嚴重度,經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以公告調整之。
因同一原因事實同時或先後具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補助費用領取資格者,應擇其較高之給付金額予以補助;已就較低之補助金額予以補助者,應補足其差額。 除第四條第一項之補助屬補償性質,不須抵充外,依第五條規定補助之子女教育費用,如已因相同原因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性質相同給付者,應予抵充。 執行本法防治工作致傷者於醫療終止後,地方主管機關如發現疑似有身心障礙或需社會救助狀況,應通知當地社會行政單位主動協助。
…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向本會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 前項所稱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指下列事項: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造成公司營運重大困難。 三、向法院聲請重整。 四、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 五、變更公司或所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簽證會計師。但變更事由係會計師事務所內部…
…例行監督,後者係由內部稽核人員、監察人或董事會等其他人 員進行評估。 事業於設計及執行,或自行檢查,或會計師受託專案審查事業內部控制制 度時,應綜合考量前項所列各組成要素,其判斷項目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告者外,依實際需要得增列必要之項目。
事業之內部稽核實施細則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檢查,以衡量現行政策、程序之有效性及遵循程 度與其對各項營運活動之影響。 二、釐定稽核項目、時間、程序及方法。
… 五、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從事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相關業務二年以上。 本規則施行前已從事第二項所列業務而尚未依前項取得資格者,應自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取得資格,申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
…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 五、受處罰之情形:列示最近二年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本會處分及糾正之時間及詳情。 六、訴訟或非訟事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目前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訴訟當事人及目前處理情形。
…務之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招攬者,為新臺幣二千元。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時,應繳納執照費新臺幣一千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執照,免繳執照費。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經營之業務種類,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法之規定分別核准,並於營業執照載明之;未經核准並載明於營業執照者,不得經營。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經營本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證券投資信…
…業務之期貨信託事業或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其分支機構協助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銷售及私募業務者,為新臺幣二千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時,應繳納執照費新臺幣一千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免繳證照費。
…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於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擔任教授或副教授,講授證券、期貨、投資、財務金融、會計、審計、經濟、管理或法律等相關課程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三、曾任證券、期貨或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任簡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執行會計師或律師業務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熟稔證券、期貨或金融管理業務,著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聲譽卓著者。
…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年滿六十五歲者。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或其他有利益衝突者。 四、其他事實足認有不適任之情事者。 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後,有前項第二款以外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並重新遴選,報本會核定。
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限期改善之行政處分,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事由。 二、應改善事項。 三、改善期限。 四、完成改善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五、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地區長期居住,仍應先返回臺灣地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後,依本辦法辦理。但申請人如在臺灣地區無受扶養人,因罹患重病且行動不便,經當地醫院證明屬實者,得簽署委託書連同醫院證明,一併送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再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後,由受委託之臺灣地區親友檢具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相關文件代為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並由其代理請領。 退休教職員未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屋修繕之管理事項。 六、土地、財產之登記、保管及管理事項。 七、員工薪給之製發事項。 八、公勞健保費用、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等之計算與繳納事項。 九、行政革新、為民服務工作之推動及管考事項。 十、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十一、本處大事紀之蒐集及會報處理事項。 十二、其它不屬各課室掌理事項。
… 五、財物購置及房屋修繕之管理事項。 六、土地、財產之登記、保管及管理事項。 七、員工薪給之製發事項。 八、公勞健保費用、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提撥等之計算與繳納事項。 九、行政革新、為民服務工作之推動及管考事項。 十、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十一、本處大事紀之蒐集及會報處理事項。 十二、其它不屬各課室掌理事項。
覆審之決議送達後,覆審委員會應將其決議通知懲戒委員會。 被付懲戒之記帳士對於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未於行政訴訟法規定之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者,其決議即行確定。 覆審決議確定或經被付懲戒之記帳士提起行政訴訟而遭裁判駁回者,懲戒委員會應將覆審決議書於網站公告,並分別通知被付懲戒記帳士所屬記帳士公會、業務事件…
保安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解除一部或全部: 一、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用地所必要。 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為推動產業或公共利益所必要之計畫用地,並經行政院同意。 三、自然現象之地理環境變動,致保安林遭受破壞,無法恢復營林之用。 四、為配合地籍界線、天然地形、林班界等修正保安林界所必要。 五、原保安林之功能及效用,為他保安林所取代。 六、原受…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前條所列之保安林解除事宜,應設保安林解除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依個案聘請,其成員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二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局長、副局長擔任,並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人。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一人。 四、保安林當地住民代表三人。 五、學者、專家四人。 前條保安林解除應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