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及幼兒園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國際傳輸之限制,並告知學校學生、幼兒園幼兒、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及教職員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學校及幼兒園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下列措施: 一、依據業務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以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
學校及幼兒園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安全維護計畫所定相關事項是否落實執行,並將檢查結果向管理人提出報告。 執行前項稽核之人員與第五條指定之專責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學校應將第一項稽核機制,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訂定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內部管理及稽核作業規章)規定辦理。
學校及幼兒園執行安全維護計畫各項程序及措施,至少應保存下列紀錄: 一、個人資料之交付及傳輸。 二、個人資料之維護、修正、刪除、銷毀及轉移。 三、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使之權利。 四、存取個人資料系統之紀錄。 五、備份及還原之測試。 六、所屬人員權限之異動。 …
學校及幼兒園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並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其所屬人員,施以教育訓練或認知宣導,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作業程序及應遵守之相關措施。
學校及幼兒園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之處理方式及留存紀錄如下: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前項紀錄應至少留存五年。
任一締約方依租稅協定取得另一方主管機關提供之稅務用途相關資訊,應按其依國內法規定取得之資訊同以密件處理,且僅能揭露與適用之租稅協定規定之人員或機關,該等人員或機關僅得為該資訊交換之目的使用資訊。但租稅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我國受理締約他方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案件,於審理、蒐集及提供過程中,均應以密件處理;我國取得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提供之資訊,應依本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有關保密之規定辦理。
…級主管社政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之資訊,並應建立資料庫,協助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不適任人員查詢事宜。 前二項不適任人員之資訊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候選人刊登選舉公報之個人資料、候選人及政黨政見,應於申請登記時繳送。繳送之個人資料、政見稿及電子檔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修改或更換。
依本法退休者,發給公務人員退休證。 公務人員退休證遺失或污損或個人資料異動時,得向審定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止或轉介機制。 八、退場後可能發生之風險。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創新實驗涉及收受款項者,申請人應於實驗結束日起一個月內依約定方式返還或處理剩餘款項。 創新實驗結束後,申請人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理參與者之個人資料。
申請人應依參與者之專業性,及創新實驗可能衍生之風險,建置下列管理機制: 一、參與者之適合度評估。 二、創新實驗重要內容與所有風險之告知及揭露。 三、廣告及招攬活動方式。 四、爭議處理及補償。 五、收受款項及給付義務之資金保護。 六、個人資料保護。 七、資訊安全維護。
…制。 五、涉及申請人收受款項及給付義務,其資金保護及返還措施,並告知所收受款項不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六、申訴、爭議處理及補償機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申請人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告知參與者相關事項。
申請人應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並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個人資料,及建置第三人入侵資訊系統對參與者之通報及損害賠償機制。
…: 一、聲明事項: (一)辦理創新實驗與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相符情形。 (二)法令遵循情形。 二、報告內容: (一)創新實驗計畫之辦理進度,包括申報日之實驗範圍、參與者人數、保護措施、參與者個人資料保護情形、風險管理機制落實及暴險情形、招攬活動及其內容、預期效益之衡量與達成情形、疑似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等內容。 (二)資訊系統安全控管機制之執行情形,包括資訊作業及網路安全監控、防禦與應變處理…
…載明下列事項: 一、實施之主責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 二、醫療項目。 三、實施對象。 四、實施期間。 五、合作之醫事機構、第六條所定機構或矯正機關。 六、通訊診療告知同意書範本。 七、個人資料保護及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措施。 八、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醫療機構執行通訊診療,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依其他法規規定核定者,得以核定文件替代第一項實施計畫,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舊制發放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使用憑證及密碼,於退撫整合平臺進行登錄及查註;離職或職務異動時,應即註銷其使用權限。 發放機關登錄於退撫整合平臺及因而取得之領受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智慧財產服務機構、財團法人專業機構,因執行業務所取得創新研發計畫之相關營業資訊及個人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保存、處理、利用、管理與維護等事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已登錄之評價人員及機構應接受本部定期考核,並依本部要求提出報告,本部再依考核結果更新登錄資料。 辦理前項考核所需之資料及報告,受考核之評價人員及機構有提出義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 參與前項考核之人員,對於因此所知悉之營業秘密或個人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舊制發放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使用憑證及密碼,於退撫整合平臺辦理登錄及查註。離職或職務異動時,應即註銷其使用權限。 發放機關登錄於退撫整合平臺及因而取得之領受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