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官執行前條保護管束時,對於受保護管束人不遵守檢察官或少年保護官指定應遵守之事項時,得予以告誡,或報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為適當之處理。 少年保護官應按月或依檢察官之指示,將受保護管束人之執行情形報告檢察官;少年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列舉事實,立即報告。
少年保護官對於依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囑託執行之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受保護管束人採驗尿液時,應併注意法院辦理少年尿液採驗之有關規定。
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機構、學校、團體、處所、個人、受協助之少年及其家庭,得提供補助方案或鼓勵措施。
於少年觀護所收容或羈押中之少年受傷或罹患疾病,少年觀護所認為有緊急情形、在所內不能提供適當之醫治,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時,由少年觀護所護送醫療機構醫治,並即時以書面檢具相關資料陳報該管少年法院或檢察官;少年經禁止接見或通信者,該管少年法院或檢察官得為必要之指示。
少年矯正機關於少年出校或出所時,應立即通報少年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戶政機關應註銷少年收容特殊註記。 少年法院當庭將收容中少年責付時,應即通知少年矯正機關進行前項之通報。
相關機關對於承辦與本法相關事務之人員,應給予相當時數之職前或在職訓練。 司法院或少年法院辦理少年事件相關研習時,得視性質及需要,提供名額予處理少年事件有關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參加。
相關機關人員積極執行本法及本辦法各事項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並得列入年度考評參考。 少年法院對於前項人員,得自行予以表揚或建請其所屬機關予以表揚或酌予獎勵。
本辦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偏差行為,指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二、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行為。 三、下列不利於健全自我成長或損及他人權益行為之一,有預防及輔導必要: (一)與…
行政院與司法院得定期,自行或共同召開跨院際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臺會議,並得先行召開幕僚會議研商。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邀請少年法院,定期召開聯繫會議,協調偏差行為預防、個案輔導及爭議事項等事宜,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
本辦法所定事項,中央社政、教育、警政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主動辦理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措施,並應密切合作,落實與健全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體系;其他機關對於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工作,應全力配合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整合福利、教育…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司法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村(里)幹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現少年有偏差行為,得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處理,並得採適當方式通知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少年之人、就讀學校。
各機關(構)辦理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依下列各款情形處理: 一、少年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行為者,依本法規定辦理。 二、少年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八目、第十五目後段行為者,得由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
教育主管機關為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並建構安全、友善、健康之校園,應加強預防在學少年偏差行為之發生,督導學校落實學生輔導法規定之三級輔導工作,推廣生活教育活動。 學校得知少年有偏差行為,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召開評估會議,…
社政主管機關為促進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應整合保護服務、福利服務、社會救助與其他涉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事項,以預防少年偏差行為之發生。 社政主管機關接獲少年有偏差行為情事,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社政法規提供相關保護及福利措施;必要時得結合教育、衛生、警政、少年輔導委員會等相關機關(構)協助處理。 衛生主管機關應對有偏差行為之少年提供所需之醫療及心理衛生協助。
少年輔導委員會接獲少年有偏差行為之通知時,應協助提供整合資源或進行接案評估,經評估列為輔導個案者,依少年及其家庭之需求提出服務計畫;經評估未列為輔導個案,而有其他服務需求者,應轉介相關服務資源協助,被請求協助機關(構)應積極配合辦理。
教育、社政主管機關及少年輔導委員會依本辦法輔導之少年,應建立個案資料,並定期評估其輔導成效;個案結案後仍應提供所需服務並建立支持系統,以保障其健全之自我成長。
警政機關應針對提供足以危害少年身心健康不法資訊、物質之場所及網域,加強巡邏、臨檢等各項勤務,並配合教育、社政相關機關(構)執行校外聯合巡察等預防及保護措施。
勞工主管機關應結合教育主管機關辦理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職涯輔導、求職安全、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權益宣導等活動。 勞工主管機關應提供有就業需求之少年職業訓練、就業服務,以提升技能協助就業。
父母或監護人對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就少年偏差行為應先行管教或矯正。 少年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盡力矯正而無效果,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少年之人,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協調適當之機構協助、輔導;有親職教育需求者,得請求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提供諮詢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