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代理校長,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資格之現職人員。 無前項資格人員或有必要時,本部得指派其他適當人員代理。 代理校長應於代理二週內召開臨時校務會議,研議校務移交相關事宜。 本部得指定適當機關(構)或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遴選委員五人至九人組成臨時校務管理小組,協助執行接續辦理任務。
…、證券、期貨、保險或電子票證相關課程。 五、曾任金融服務業或金融週邊機構主管職務。 六、曾在各級政府消費者保護、法制、訴願或金融監理單位任職辦理金融服務業相關業務。 七、曾任法官、檢察官、執業律師、會計師或精算人員。
本辦法之法律扶助範圍如下: 一、法令諮詢及法律文件撰擬之律師服務酬金。 二、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代理酬金。 三、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裁判費。
前條第一款律師服務酬金之扶助標準如下: 一、法令諮詢,每一次最高扶助三千元,全案最高扶助一萬元。 二、法律文件撰擬,每一件最高扶助一萬元,全案最高扶助三萬元。 前條第二款律師代理酬金之扶助標準如下: 一、…
…與其共同生活親屬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 四、申請扶助項目之內容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同一案件未受其他政府機關扶助之切結書。 前項第四款所稱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一、法令諮詢及法律文件撰擬之律師服務酬金,應檢附費用收據。 二、民事訴訟程序之律師代理酬金,應檢附律師委任狀、律師費收據、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上訴狀繕本或影本、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書影本。 三、保全程序之律師代理酬金,應檢附律師委…
…、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四、同一案件之同一扶助項目,曾經其他政府機關扶助。 五、依申請人之資力狀況顯無扶助之必要者。 六、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 七、申請人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律師代理酬金。但對社會及公益有重大影響或意義者,不在此限。
前條第一項聘請具有法律或都市更新專門知識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或檢察官。 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不動產估價師、技師或其他與都市更新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 三、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且教授法律或都市更新相關專門學科。 四、具有與都市更新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領域服務五年以上。
國防部收受參加甄選人報名資料後,應對其進行資格審查。必要時,得進行品德調查。 前項品德調查,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函請司法院、法務部及曾登錄地區之法院、檢察署或律師公會與其他有關機關,提供參加甄選人品德操守、素行、辦案風評、社會形象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 二、因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以書面通知參加甄選人陳述意見,並得要求參加甄選人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之文件、資料或物品。
…受公務員懲戒法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公務人員考績法記大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陸海空軍懲罰法記大過以上之懲罰處分。 五、最近五年曾受公務人員考績法記過之懲處處分或陸海空軍懲罰法記過之懲罰處分。 六、曾受律師法除名之懲戒處分。 七、最近十年曾受律師法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 八、最近五年曾受律師法申誡或警告之懲戒處分。 九、經依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相關規定實施安全調查結果,涉及安…
本辦法之法律扶助範圍如下: 一、法令諮詢及法律文件撰擬之律師服務酬金。 二、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代理酬金。 三、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裁判費。
前條第一款律師服務酬金之扶助標準如下: 一、法令諮詢,每一次最高扶助三千元,全案最高扶助一萬元。 二、法律文件撰擬,每一件最高扶助一萬元,全案最高扶助三萬元。 前條第二款律師代理酬金之扶助標準如下: 一、…
…與其共同生活親屬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 四、申請扶助項目之內容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同一案件未受其他政府機關扶助之切結書。 前項第四款所稱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一、法令諮詢及法律文件撰擬之律師服務酬金,應檢附費用收據。 二、民事訴訟程序之律師代理酬金,應檢附律師委任狀、律師費收據、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上訴狀繕本或影本、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書影本。 三、保全程序之律師代理酬金,應檢附律師委…
…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四、同一案件之同一扶助項目,曾經其他政府機關扶助。 五、依申請人之資力狀況顯無扶助之必要。 六、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 七、申請人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律師代理酬金。但對社會及公益有重大影響或意義者,不在此限。
…、具備漁船公共行政領域實務五年以上經驗者。 五、具有驗船師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 六、具有三年以上航海或輪機教學經驗者。 七、具有從事海事保險三年以上經驗者。 八、具有法官、檢察官或律師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 九、具有從事海事公證三年以上經驗者。 十、其他對海事案件之處理特具經驗者。 海事評議小組之遴聘委員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遴聘委員在任期內因職務調動或其…
…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確定或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七、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律師受除名之處分。 九、醫師受廢止執業執照或醫師證書之處分。 十、會計師受除名之處分。 十一、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處分。 十二、曾任公務員而受免除職務之處分,或受撤職之處分,其停止任用期…
…具五年以上證券、期貨、保險或金融相關機構工作經驗,並曾擔任副總經理層級以上或同等職務。 三、曾任基金主管機關簡任級以上或基金管理機構相當職務,足資證明具備相當專業知識或經營能力。 四、曾任或現任律師、會計師五年以上。
本標準所稱之律師酬金,以得列為訴訟費用者為限。
律師酬金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 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數訴合併提起者,不得逾新臺幣六十萬元。但律師與工會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逾其約定。 法院於裁定前,得予律師及工會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條所定酬金,不論律師人數,均按件數計算。
本法第四十條第五項之律師酬金,其數額由法院於每審級終局裁判時,另以裁定酌定之;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於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予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