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優惠退離人員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發給慰助金。
評鑑小組完成評鑑後三個月內,依評鑑重點進行會商,並提出評鑑結論報告,由本院核定後,送受評機關據以執行。 本院依員額評鑑受評書面報告、評鑑小組之評鑑結論報告,作為年度預算員額調整之依據。 本院評鑑各機關人力之工作狀況及員額總數合理性,應著重機關整體策略與未來業務發展狀況之配合程度。經評鑑認有現職工作不適任者,受評機關應依相關法令採取考核淘汰、資遣、不續約、訓練、工作重新指派等措施。
勞工因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而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且非屬有資力者,得申請前條第一款之扶助: 一、與雇主發生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積欠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爭議。 二、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給與補償或賠償。 三、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有損失。 工會認雇主侵害其多數會…
…因遭遇職業災害致重傷。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無資力,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法律扶助法無資力認定標準認定之。 第一項所定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包含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請求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二、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三、請求雇主依法給與職業災害補償。
…級滿三年。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退休之聘任人員,年滿五十五歲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辦理退休者,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不符合退休條件之聘任人員,得辦理資遣。
依前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之聘任人員,除準用(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應領之退休金或比照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領取之資遣給與外,其於前條第一項所定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起之一個月期間內申請退休、資遣生效者,並一…
…聘未確定人員因行政院組織調整而隨同移撥者,由原服務機關列冊交由新職機關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退休、資遣。 請延長病假、因公請公傷假或奉派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核給公假人員,於請假期間,須移撥安置者,由新職機關辦理派職,並繼續給假。 第一項人員於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以後復職或回職復薪者,依第二條、…
聘任人員已辦理住宅輔購貸款,依第四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隨業務移撥新職機關者,依原核貸年限償還,並由政府繼續編列預算貼補差額利息。
…止。但嗣後如經調職、離職時,應於調職或離職後三個月內遷出。 三、移撥新職機關者,其原借住職務宿舍,除管理機關依規定收回處理者外,得續住至再調職、離職或退休後三個月內遷出。 四、依第四條辦理退休、資遣者,其原借住之職務宿舍,應於退休、資遣後六個月內遷出。
接受機關補助之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外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依第四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時,仍准其繼續進修。關於進修費用補助之計算基準,其進修方式係採學期制者,以學期開始日至退休、資遣生效日之期間,占全學期期間之比例折算;其進修方式非採學期制者,則以實際進修日至退休、資遣生效日之期間,占全部進修期間之比例折算,予以補助。選送國外進修人員返國後,應依規定檢據核銷所領補助。
接受機關補助之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人員,依第四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時,得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免除其賠償責任。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會議組織編制、職務編組歸系、人員配置等事項。 二、關於本會議軍文職人員之任免、陞調、考績(成)、獎懲、保險、退休、撫卹、資遣、人事資料管理等事項。 三、關於本會議人員之差勤管理、登錄、識別證製發等事項。 四、關於本會議人員之訓練進修及福利康樂等活動之籌辦事項。 五、其他奉交辦事項。
員工已辦理住宅輔購貸款,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職)、資遣或隨業務移撥新職機關者,仍依原核貸年限償還,並由政府繼續編列預算貼補差額利息。
…調職、離職時,應於調職或離職後三個月內遷出。 三、移撥其他機關者,其原借住之職務宿舍,除管理機關依規定收回處理者外,得續住至再調職、離職或退休(職)後三個月內遷出。 四、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職)、資遣者,其原借住之職務宿舍,應於退休(職)、資遣後六個月內遷出。
接受機關補助之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外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時,仍准其繼續進修。關於進修費用補助之計算基準,其進修方式係採學期制者,以學期開始日至退休、資遣生效日之期間,占全學期期間之比例折算;其進修方式非採學期制者,則以實際進修日至退休、資遣生效日之期間,占全部進修期間之比例折算,予以補助。選送國外進修人員返國後,應依規定檢據核銷所領補助。
接受機關補助之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人員,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時,得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免除其賠償責任。
人事管理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室人事規章、組織編制、員額配置之處理事項。 二、關於本室職員任免、遷調、銓敘、俸給、職務歸系列等、考績、考勤 、獎懲、訓練進修、退休、撫卹、資遣之處理事項。 三、關於本室職員及其眷屬保險、退撫基金、各項補助費與退休人員照護 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本室員工福利及文康活動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本室人事業務之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
爭議處理機構對人員之進用、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進修、退休、資遣、撫卹等,應訂定人事管理規定,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爭議處理機構對人員待遇之支給,除前項人事管理規定訂定者外,不得另立科目支給。
檢察官代表有下列情事而出缺時,應以前條第六項名單所列遞補順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一、退休、資遣、辭職。 二、有本法第六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受撤銷任用資格之職務處分。 三、轉任法務部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轉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分署擔任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
檢察官代表有下列情事而出缺時,應以前條第六項之遞補順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一、退休、資遣、辭職。 二、有本法第六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受撤銷任用資格之職務處分。 三、轉任法務部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轉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分署擔任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