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其押標金於駁回申請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一、違反第七條第五項或第十條第二項規定。 二、營運計畫所載預定實收資本額或捐助財產總額未達最低實收資本額或捐助財產總額。 三、依第十三條規定應具備之文件不…
申請人撤回申請者,已繳納之審查費及押標金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審查費及押標金。 二、於審查合格者名單公告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三、於審查合格者名單公告後撤回者,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主管機關依前節規定完成審查程序後,全區性及區域性廣播事業之許可依第四條規定採先審查後競價方式辦理者,其競價作業,由主管機關辦理之。 各張執照為競價作業之競價標的,並依序辦理全區性廣播事業及區域性廣播事業執照競價。 全區性廣播事業及區域性廣播事業執照之競價日期、競價地點及競價作業注意事項,由主管機關於競價日之七日前公告之。 主管機關應於前項競價作業前,舉行競價作業流程說明會。
各級主管機關因擬訂或變更國土計畫,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實施調查或勘測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二、前款通知無法送達時,得寄存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並於主管機關及村(里)辦公處公告之。 前項規定於主管機關依第二條規定將國土計畫擬訂、變更之規劃事項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辦理時,準用之。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施行。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辦理公開展覽之期間得縮短為七日,不受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因重大災害重建需要,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關辦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告之期間為七日,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審議會得視需要召開;審議會之召開,應至少於會議召開七日前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但遇緊急事故,必須立即召開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一款派員實地查核合作社決算報表時,應於七日前通知,並依指定日期前往辦理。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施行。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本會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辦理公開展覽之期間得縮短為七日,不受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因重大災害重建需要,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關辦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告之期間為七日,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本規則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七日止。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或許可具有下列性質涉及海床或底土之活動(以下簡稱相關活動)前,應先行通知主管機關: 一、於海床或底土鑽探、勘測、爆破、施工、拖曳、排放、傾倒。 二、經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商之其他性質活動。 前項相關活動因情事急迫,有採行緊急應變措施之必要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於核准或許可時通知主管機關,並於七日內補送相關書面資料。
委託審驗契約經依前條規定終止時,驗證機構應將未完成之審驗案件交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驗證機構辦理。 驗證機構應於委託審驗契約關係消滅後七日內將所有審驗案件相關之完整資料移交中央主管機關。 經依前條規定終止委託審驗契約之驗證機構,於委託審驗契約終止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驗證機構。
漁船停泊於國內港口三日以上,或於國外港口上架維修,或停泊於國外港口七日以上者,經營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經許可後始得關機。但東大西洋黑鮪組漁船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之許可,以於國內外港口上架維修為限。 非以上架維修為目的,於國外港口申請關閉船位回…
…一、海上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個工作日。 二、港內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日。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經主管機關許可轉載之漁船及運搬船,得於許可轉載之日起算七日內,從事漁獲物轉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許可轉載之日起算十一日內,從事漁獲物轉載: 一、海上轉載:運搬船搭載ICCAT區域觀察員計畫之觀察員隨船進行觀察任務。 二、港內轉載:轉載地點為前鎮、…
…櫃交貨櫃船運送: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三、運搬船卸魚: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最遲於運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經主管機關許可卸魚之鮪延繩釣漁船,得於許可卸魚之日起算七日內,從事卸魚。但屬第五十條第三項之漁船,於許可卸魚港口或漁船於日本清水港口進行卸魚者,得於許可卸魚之日起算十一日內,進行港口卸魚。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進行卸魚者,鮪延繩釣漁船之經營者或船長得於許可…
…後,始能出港作業。但已搭載符合國際漁業組織規定之觀察員者,不在此限。 三、依第六章規定進行船位回報。 四、依第七章規定進行漁獲通報。 五、不得進行海上轉載。 六、港內轉載最遲應於預定轉載日前七日填具轉載預報表,向主管機關申請轉載許可。 七、港口卸魚最遲應於預定卸魚日前七日填具卸魚預報表,向主管機關申請卸魚許可。 八、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應有主管機關或公正第三方派員執行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