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社政、教育、衛政、勞政、警政主管機關應落實少年保護社區化理念,凝聚社區意識,充分運用社區資源及民間團體,籌組志願服務者,統合專業機構、人士及社區居民,共同參與少年偏差行為輔導及預防工作。
各級社政、教育、衛政、勞政、警政主管機關應經常舉辦有益少年身心健康之各項活動,並加強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宣導。
各級政府應協調大眾傳播媒體加強預防少年偏差行為之宣導;對有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傳播,由相關主管機關依法嚴加處分。
各級政府應積極從事偏差行為原因等問題研究、籌編預防少年偏差行為之經費及人力,並進行工作人員專業講習及培訓。
未滿十二歲之人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預防及輔導準用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前條規定。但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二項有關少年輔導委員會事項,不在準用之列。
…法規定之幼兒園、社區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機構。 七、圖書館:指符合圖書館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公共圖書館。 八、醫療機構:指符合醫療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醫院。 九、托育機構:指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十、合法建築物:指具有下列文件之一,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審核認可之建築物: (一…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矯正學校)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編 註:本編制表依據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第9條訂定,內容請參閱相關圖表附檔。
編 註:本編制表依據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第 9 條訂定,內容請參閱相關圖表附檔。
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不得以使用戒具作為懲罰之方法。 對於即將生產、分娩過程中或甫生產後之婦女,不應使用戒具。 對於少年,除依其年齡、身心狀況、使用暴力情形、所處環境或其他事實,認有防止少年自傷、傷人、脫逃或嚴重毀壞他人財物之必要,或少年事件處理法有特別規定外,不應使用戒具。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少年執行同行、協尋或護送職務時,於少年保護事件性質不相違反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定;或有事實足認有該行為,但其情可憫、係出於自我防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不在此限。 五、在我國居留期間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或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教育工作,曾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款、第四款之行為終了或完成後三年內,未再有前條所列行為。 七、前條第五款違法情事,罰鍰經繳納完畢、執行時效屆滿或完成親職教育輔導逾三年。 在我國居留期間從事前條第五款所列教育工作,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有刑法傷害罪章之罪受緩起訴處分、緩刑或罰金判決確定者,於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發生後逾三年,始得認定無不良素行。
依本法於審判中向法院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以下簡稱卷證)或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卷證影本,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聲請檢閱少年刑事案件之卷證或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卷證影本者,應注意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及隱私保障,以及少年事件處理法關於少年事件資料提供之規定。
… 法院認前項聲請不合法者,應不許可。但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一項聲請,法院認聲請卷證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或屬已塗銷之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者,得限制之。檢閱卷證之聲請,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亦同。 前二項不許可、命補正或限制及其理由,應以裁定送達被告。
法院於詢問候選國民法官前,得先行告知與本法第十五條各款相關之必要事項。 法院為前項告知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隱私及名譽。 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之情形,法院為第一項告知時,應斟酌選任之目的與保護被害人隱私及名譽之需要,於判斷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事項之必要範圍內為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社會福利機構,指下列機構: (一)依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核定之床數逾九十五床之機構。 (二)依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核定之床數逾二百床之機構。 (三)依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少輔會),整合所屬社政、教育、衛政、戶政、警政、民政、勞政、財政、毒品危害防制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並統合金融管理、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有本法第三條第…
…直轄市副市長、縣(市)副縣(市)長擔任;其餘委員分別就下列人員派兼或遴聘之: 一、社政、教育、衛政、毒品危害防制、警政、民政、勞政機關(單位)首長。 二、具社會工作、醫護、心理、特殊教育或其他與少年輔導工作相關知識或經驗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 三、少年法院(庭)庭長、主任調查保護官。 四、少年代表一人或二人。 前項委員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人數,除連江縣政府少輔會…
少輔會得採取或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輔導相關之調查及訪視。 二、危機介入;必要時轉介權責機關依法提供安置服務。 三、社會與心理評估、諮商、身心治療及其他處置。 四、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社會福利、衛生醫療、就學、就業、法律服務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 五、依法提供少年及其家庭必要之社會福利、保護、衛生醫療、就學、就業、法律諮詢等服務。 六、少年有身心特殊需求者,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