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決議就申訴事件辦理鑑定者,應通知申訴人限期繳納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申訴人撤回申訴者,已繳納之審議費不予退還。 前條申訴人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應予無息退還。
…部組織與權責單位對涉及本準則中一項或多項活動之計劃性變更。 九、清潔:指為確保一定之潔淨度及外觀,搭配使用或調整化學反應、機械作用、溫度及作用時間等方式或條件,分離及消除一般目視可見髒汙。 十、申訴:指外部就產品規格不符合允收基準之反應。 十一、污染:指在產品中出現化學、物理或微生物等之非預期物質。 十二、消耗品:指清潔、消毒或維護作業所使用而消耗減損,包括清潔劑及潤滑劑之材料。 十三、…
化粧品製造業者受理產品申訴,應適當檢視、調查申訴內容,並追蹤後續處理情形。
化粧品製造業者處理前條申訴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置專責人員處理申訴事件。 二、詳實記錄申訴內容及處置,並保存之。 三、對涉及之特定批次產品,進行適當之處置。 四、申訴調查及後續處置,包括下列事項: (一)預防瑕疵再發生之措施。 (二)必要時,檢查其他批次產品,確認其影響情形。 五、定期檢視申訴案件之數量及其內容,確認瑕疵發生之趨勢或特定瑕疵再發生之情形。
化粧品製造有委託、受託情事者,製造業者與受託者應以契約或協議約定申訴受理及處理程序,並不得違反前二條規定。
中華郵政公司應設置二十四小時客戶服務專線及各種申訴管道,並對相關之反映及申訴妥適處理。
…不法行為訂定檢舉制度,包含指派檢舉受理專責人員或單位及相關處理程序。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並保障檢舉人之權益,不得因檢舉行為而受不利措施。 五、財團法人應明定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懲戒與申訴制度,並及時於財團法人內部揭露違反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學校對於與調查事件相關之錄影、錄音及其他電子影像資料,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學校除應保存至少三年外,並應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或訴願審議委員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法院調查事件需要時,學校應配合提供前項資料。
主管機關收受第五十條所定陳情事件者,應通知受理同一事件教師申訴或訴願之機關,並儘速處理陳情。
使用者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申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調處理無線電頻率干擾,或申告違法設置電臺使用頻率時,應先查明干擾來源或電臺設置地點及使用頻率,並檢具「無線電頻率干擾、非法使用申訴表」及有關資料,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軍用通信之干擾申訴,由國防部受理、查測及排除。未能查明干擾信號之來源時,得洽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進行查測,以斷定干擾之來源,並決定處理辦法。 二、非軍用通信…
第二條與前條之考量因素涉及電信消費爭議案件項目及數量時,應以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公告之爭議案件處理報告書之統計數據為考量依據;於電信消費爭議處理報告書未公告前,依本會公布之通訊消費申訴監理報告之統計數據為之。 於本法施行後,電信事業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向本會辦理登記者,前一年度消費爭議案件數之計算,納入其辦理登記前於電信法通訊消費申訴監理報告之案件數。 前四條之考量因素…
爭議處理機構應訂定下列之執行事項: 一、提供電信消費爭議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 二、辦理協調電信事業處理申訴案件程序。 三、辦理對電信事業及電信消費者教育宣導之執行方式。 四、請求電信事業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之處理程序。 五、處理調處之程序、迴避、調處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法目的之業務。
電信消費者申請調處,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當事人名稱及基本資料、請求標的、事實、理由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並檢具相關文件或資料。
…預估電波涵蓋區域:設置基地臺者,載明電波涵蓋之區域及人口比例分析。 五、頻率干擾評估及處理: (一)頻率干擾評估。 (二)干擾協調及改善機制。 六、其他電臺設置相關事項: (一)基地臺設置申訴處理原則及景觀融入之規劃。 (二)有關建築法、民用航空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消防法等相關法令辦理之遵行說明。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300MHz至3570MHz頻段設置基地臺者,提出基地臺設置規劃區域與鄰頻(3610MHz至4200MHz頻段)衛星地面接收站臺之干擾抑制措施概述。 六、其他電臺設置相關事項: (一)基地臺設置申訴處理專責單位。 (二)基地臺應有景觀融入之規劃。 (三)說明電臺設置涉及有關建築法、民用航空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及消防法等相關法令之處理方式,並檢具承諾文件。 (四)符合其他經主管機關公…
…範等教育訓練,並確實考核前揭人員及填具相關紀錄。 七、應確認審驗申請者完成繳納相關費用,始得核發審驗證明。 八、對辦理審驗工作之相關文件、資訊或電子檔案,應予保密。 九、對其受理審驗案件相關之申訴,應適當處理並填具紀錄。 十、提供審驗申請者查詢其審驗案件之辦理進度。 十一、妥善保管辦理審驗工作之相關文件或產生之資料。但紙本文件得於審驗申請者取得審驗證明十年後銷毀。 十二、依審驗辦法規定…
…範等教育訓練,並確實考核前揭人員及填具相關紀錄。 七、應確認審驗申請者完成繳納相關費用,始得核發審驗證明。 八、對辦理審驗工作之相關文件、資訊或電子檔案,應予保密。 九、對其受理審驗案件相關之申訴,應適當處理並填具紀錄。 十、提供審驗申請者查詢其審驗案件之辦理進度。 十一、妥善保管辦理審驗工作之相關文件或產生之資料。但紙本文件得於審驗申請者取得審驗證明十年後銷毀。 十二、依審驗辦法規定…
…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業務規章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提供服務內容。 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 三、註冊人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四、註冊人消費爭議申訴之處理。 五、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 六、其他與註冊人消費權益有關之事項。 業務規章應備置於該註管機構之網站及服務場所供消費者審閱;業務規章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之情事,應依主管機關通知限…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於任職期間至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外部視察小組委員。 機關員工及收容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不得擔任該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 擔任機關之申訴審議小組及假釋審查會委員者,不得擔任同一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 現與機關或收容人具承攬、買賣、委任或租賃關係者,不得擔任該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