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為辦理都市計畫之擬定與變更,呈報行政院備案或內政 部核定時,應檢附左列各項資料: 一、計畫書。 二、計畫圖。 三、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 (如附件一) 及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記錄。 四、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 (如附件二) 。 …
主要計畫書之編製,依左列之規定: 一、主要計畫書依各該計畫之需要而編製,其內容以表明左列各項為原則 ,並以圖表表示之: (一) 計畫地區之行政範圍及其與區域計畫相關之地位。 (二) 自然及社會經濟環境分析,與未來發展之推計: 1 自然環境應包括地理位置、地形地勢、地質、水資源及氣候等。 2 社會經濟環境應包…
本條例第六條第四款及第八條第四款所定重大建設、重大發展建設,其範圍如下: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或報經行政院核定者。 二、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者。
…。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之證明文件,按其取得所有權之情形,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繼承取得者: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 二、強制執行取得者: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 三、徵收取得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應受領之補償費發給完竣之公文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四、法院判決取得者:判決正本並檢附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
實施者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項、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六十三條規定所為之通知或催告,準用行政程序法除寄存送達、公示送達及囑託送達外之送達規定。 前項之通知或催告未能送達,或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報經各級主管機關同意後,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及各該主管機關設置之專門網頁周知。
聯合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之變更,依前條之規定辦理;細部計畫之擬定及變更,其範圍未逾越其他鄉(鎮、市)行政區域者,得不舉行聯合審議。
…得視實際發展情形,劃定下列各種使用區,分別限制其使用: 一、住宅區。 二、商業區。 三、工業區: (一)特種工業區。 (二)甲種工業區。 (三)乙種工業區。 (四)零星工業區。 四、行政區。 五、文教區。 六、體育運動區。 七、風景區。 八、保存區。 九、保護區。 十、農業區。 十一、其他使用區。 除前項使用區外,必要時得劃定特定專用區。 都市計畫地區得依都市階層…
行政區以供政府機關、自治團體、人民團體及其他公益上需要之建築物使用為主,不得建築住宅、商店、旅社、工廠及其他娛樂用建築物。但紀念性之建築物與附屬於建築物之車庫及非營業性之招待所,不在此限。
各使用分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本細則另有規定者外,不在此限: 一、住宅區:百分之六十。 二、商業區:百分之八十。 三、工業區:百分之七十。 四、行政區:百分之六十。 五、文教區:百分之六十。 六、體育運動區:百分之六十。 七、風景區:百分之二十。 八、保護區:百分之十。 九、農業區:百分之十。 十、保存區:百分之六十。但古蹟保存區內…
公有土地供作老人活動設施、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公共托育設施及社會住宅使用者,其容積得酌予提高至法定容積之一點五倍,經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者得再酌予提高。但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二倍。 公有土地依其他法規申請容積獎勵或容積移轉,與前項提高法定容積不得重複申請。 行政法人興辦第一項設施使用之非公有土地,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 │ └─────┴───┴─────────┴─────────┘ 二、旅館區: (一)山坡地: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平地:百分之一百六十。 三、工業區:百分之二百十。 四、行政區:百分之二百五十。 五、文教區:百分之二百五十。 六、體育運動區:百分之二百五十。 七、風景區:百分之六十。 八、保存區:百分之一百六十。但古蹟保存區內原有建築物已超過者,不在此限。 九…
都市計畫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或農業區內之合法建築物,經依行政院專案核定之相關公共工程拆遷處理規定獲准遷建,或因地震毀損並經全部拆除而無法於原地重建者,得按其原都市計畫及相關法規規定之建蔽率、容積率、建築物高度或總樓地板面積,於同一縣(市)都市計畫住宅區、風景…
鑿井業應於開業前,向營業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辦 理鑿井業設立及營利事業登記,變更時亦同。 鑿井業營業區,以其營業所所在地之省或直轄市行政區域為限。 如越區營業時,應向原登記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轉予以免 費登記。
…,應通知權利人或囑託限制登記之法院或機關。 前項補償金,由實施者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日起二個月內,通知受補償人或代管機關於受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領取。但土地或合法建築物經扣押、法院強制執行或行政執行者,應通知扣押機關、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於受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必要之處理,並副知應受補償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實施者得依第一項規定將補償金額提存之: 一、應受補償人或代管機關逾期不領、…
…條第四項規定應發給之補償金額、拆遷安置計畫內所定之拆遷安置費、地籍整理費及其他必要之業務費。 六、貸款利息:指為支付工程費用及權利變換費用之貸款利息。 七、管理費用:指為實施權利變換必要之人事、行政、銷售、風險、信託及其他管理費用。 八、都市計畫變更負擔:指依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變更都市計畫,應提供或捐贈之一定金額、可建築土地或樓地板面積,及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所支付之委辦費。 九、申請各項建築容…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拆遷日。如為政府代管、扣押、法院強制執行或行政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扣押機關、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期滿至預定拆遷日,不得少於二個月。
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前之實測面積給予獎勵容積,且每戶不得超過最近一次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口及住宅普查報告各該直轄市、縣(市)平均每戶住宅樓地板面積,其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前項舊違章建築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
區域計畫之區域範圍,應就行政區劃、自然環境、自然資源、人口分布、都市體系、產業結構與分布及其他必要條件劃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海域管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
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域分別繪製,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並標明各種使用區之界線;已依法核定之各種公共設施、道路及河川用地,能確定其界線者,應一併標明之。 前項各種使用區之界線,應根據圖面、地形、地物等顯著標…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之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私有土地,開發主管機關應於分期分區開發前,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協議價購。協議不成時,除原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或行政院核定之開發方式另有規定者外,得實施區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