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設北門分院,分院長負責督辦及執行分院醫療及行政業務。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審核。 二、重要行政項目之管考。 三、本院分層負責之彙辦及科室間之協調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家庭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醫學科疾病醫學及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二、家庭醫學科醫務及行政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家庭醫學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行政院衛生署臺南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 定本細則。
本院設新化分院,分院長負責督辦及執行分院醫療及行政業務。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審核。 二、重要行政項目之管考。 三、本院分層負責之彙辦及科室間之協調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家庭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醫學科疾病醫學及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二、家庭醫學科醫務及行政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家庭醫學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行政院衛生署旗山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 定本細則。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審核。 二、重要行政項目之管考。 三、本院分層負責之彙辦及科室間之協調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院衛生署屏東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 定本細則。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審核。 二、重要行政項目之管考。 三、本院分層負責之彙辦及科室間之協調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家庭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醫學科疾病醫學及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二、家庭醫學科醫務及行政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家庭醫學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訂定本細則。
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 定本細則。
本院設成功分院,分院長負責督辦及執行分院醫療及行政業務。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審核。 二、重要行政項目之管考。 三、本院分層負責之彙辦及科室間之協調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家庭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醫學科疾病醫學及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二、家庭醫學科醫務及行政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家庭醫學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 定本細則。
本院設豐濱原住民分院,分院長負責督辦及執行分院醫療及行政業務。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審核。 二、重要行政項目之管考。 三、本院分層負責之彙辦及科室間之協調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