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應即時就近安排治療,並墊付醫療費及其他費用。 六、非我國籍船員之接送事項及相關交通費用之負擔。 七、非我國籍船員任何二十四小時內休息時間不應低於十小時,且至少應連續六小時之休息時間;任何七日內不得低於七十七小時。但基於有限及具體之原因,得依勞僱雙方約定,為臨時性之例外處理,另行安排海上或於進港時給予補償休假。 八、非我國籍船員有特殊宗教節日需求時,經營者應予尊重。 九、違反契約之賠…
…入境簽證申請,且該保證函限該次簽證申請使用。 經營者應於所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入境後三個工作日內,配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防疫需求,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並於取得健康檢查書面報告之次日起七日內,將該書面報告送漁業公會或漁會,轉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其健康檢查項目及指定醫院依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 非我國籍船員入境後,應於十四日內隨受僱漁船出港作業。 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
漁船停泊於國內港口三日以上,或於國外港口上架維修者,或停泊於國外港口七日以上者,經營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經許可後始得關機。 非以上架維修為目的,於國外港口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者,漁船關閉船位回報器期間,應每週提供一張漁船泊港照片,未按時提供者,…
… 三、運搬船卸魚:魷釣漁船經營者,最遲於運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四、運搬船卸魚後裝櫃交貨櫃船運送:魷釣漁船經營者,最遲於運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經主管機關許可卸魚之漁船,得於許可卸魚之日起算七日內,從事卸魚。但許可於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國內港口卸魚者,得於許可卸魚之日起算十一日內,進行港口卸魚。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進行卸魚者,經營者或船長得於許可卸魚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卸魚日期,並經主管機關…
…後,始能出港作業。但已搭載符合國際漁業組織規定之觀察員者,不在此限。 三、依第四章規定進行船位回報。 四、依第五章規定進行漁獲通報。 五、不得進行海上轉載。 六、港內轉載最遲應於預定轉載日前七日填具轉載預報表,向主管機關申請轉載許可。 七、港口卸魚最遲應於預定卸魚日前七日填具卸魚預報表,向主管機關申請卸魚許可。 八、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應有主管機關或公正第三方派員執行查核。
漁船停泊於國內港口三日以上,或於國外港口上架維修,或停泊於國外港口七日以上者,經營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經許可後始得關機。 非以上架維修為目的,於國外港口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者,漁船關閉船位回報器期間,應每週提供一張漁船泊港照片,未按時提供者,…
…網漁船使用線上申辦系統申辦者,得於預定轉載日前一日提出。 經主管機關許可轉載之漁船及運搬船,得於下列期間從事漁獲物轉載: 一、海上轉載:許可轉載之日起算四日內。 二、港內轉載:許可轉載之日起算七日內。但轉載地點為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東港鹽埔、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之一者,得於許可轉載之日起算十一日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營者或船長得於轉載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轉載日期,並經主管機關同意…
…國內港口卸魚者,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應於預定卸魚日前一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期限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經主管機關許可卸魚之漁船,得於許可卸魚之日起算七日內,從事卸魚。但屬第六十條第三項之漁船,於許可卸魚港口或漁船於日本清水港口進行卸魚者,得於許可卸魚之日起算十一日內,進行港口卸魚。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進行卸魚者,經營者或船長得於許可卸魚期間屆滿前…
…後,始能出港作業。但已搭載符合國際漁業組織規定之觀察員者,不在此限。 三、依第六章規定進行船位回報。 四、依第七章規定進行漁獲通報。 五、不得進行海上轉載。 六、港內轉載最遲應於預定轉載日前七日填具轉載預報表,向主管機關申請轉載許可。 七、港口卸魚最遲應於預定卸魚日前七日填具卸魚預報表,向主管機關申請卸魚許可。 八、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應有主管機關或公正第三方派員執行查核。
漁船停泊於國內港口三日以上,或於國外港口上架維修者,或停泊於國外港口七日以上者,經營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經許可後始得關機。 非以上架維修為目的,於國外港口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者,漁船關閉船位回報器期間,應每週提供一張漁船泊港照片,未按時提供者,…
…、運搬船卸魚:秋刀魚漁船經營者,最遲於運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四、運搬船卸魚後裝櫃交貨櫃船運送:秋刀魚漁船經營者,最遲於運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經主管機關許可卸魚之漁船,得於許可卸魚之日起算七日內,從事卸魚。但許可於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國內港口卸魚者,得於許可卸魚之日起算十一日內,進行港口卸魚。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進行卸魚者,秋刀魚漁船之經營者或船長得於許可卸魚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卸魚日期,…
…後,始能出港作業。但已搭載符合國際漁業組織規定之觀察員者,不在此限。 三、依第四章規定進行船位回報。 四、依第五章規定進行漁獲通報。 五、不得進行海上轉載。 六、港內轉載最遲應於預定轉載日前七日填具轉載預報表,向主管機關申請轉載許可。 七、港口卸魚最遲應於預定卸魚日前七日填具卸魚預報表,向主管機關申請卸魚許可。 八、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應有主管機關或公正第三方派員執行查核。
漁船停泊於國內港口三日以上,或於國外港口上架維修,或停泊於國外港口七日以上者,經營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經許可後始得關機。 非以上架維修為目的,於國外港口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者,漁船關閉船位回報器期間,應每週提供一張漁船泊港照片,未按時提供者,…
…一、海上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個工作日。 二、港內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日。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經主管機關許可轉載之漁船及運搬船,得於許可轉載之日起算七日內,從事漁獲物轉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許可轉載之日起算十一日內,從事漁獲物轉載: 一、海上轉載:運搬船搭載IOTC區域觀察員計畫之觀察員隨船進行觀察任務。 二、港內轉載:轉載地點為前鎮、小…
…合作國港口卸魚,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應於預定卸魚日前一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期限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經主管機關許可卸魚之漁船,得於許可卸魚之日起算七日內,從事卸魚。但屬第四十八條第三項之漁船,於許可卸魚港口進行卸魚者,得於許可卸魚之日起算十一日內,進行港口卸魚。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進行卸魚者,經營者或船長得於許可卸魚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卸魚日期,…
取得油魚作業許可且於南印協定海域作業之漁船及與該等漁船從事運搬作業之運搬船,需列名在南印度洋漁業協定授權漁船名單,方得進行轉載。 前項運搬船從事海上轉載油魚漁獲物,經營者應於預定轉載日前七日,向主管機關提交南印協定海上轉載預報表,並於預定轉載日前二十四小時再次提交;南印協定海上轉載預報表格式如附件十七之二。 第一項運搬船於轉載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將含有油魚漁獲物之南印協定轉載確認書…
…後,始能出港作業。但已搭載符合國際漁業組織規定之觀察員者,不在此限。 三、依第六章規定進行船位回報。 四、依第七章規定進行漁獲通報。 五、不得進行海上轉載。 六、港內轉載最遲應於預定轉載日前七日填具轉載預報表,向主管機關申請轉載許可。 七、港口卸魚最遲應於預定卸魚日前七日填具卸魚預報表,向主管機關申請卸魚許可。 八、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應有主管機關或公正第三方派員執行查核。
當舖業應於開業之日起七日內,將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當舖業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開業經營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已經許可經營當舖業務而尚未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者,亦同。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前已取得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者,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展延申請時,仍得檢附原申請許可所檢具之電磁相容性檢測報告,不受一百十二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之附件有關產品具電子控制式裝置者,須符合國家標準CNS13783-1及CNS13783-2電磁相容性之品質規定之限制。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之附件有關具電子控制式裝置者,須符合國家標準CNS13783-1及CNS13783-2電磁相容性之品質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