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輔會為執行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事項,應配置專職少年輔導員、專職或兼職之督導人員,由具備社會工作、心理、教育、家庭教育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擔任。 少輔會為強化輔導少年工作功能,得遴聘下列人員為少年輔導志願服務者,協助從事前條第八款之預防工作及業務: 一、具備輔導或前項專業學識或經驗人士。 二、大專校院前項專業相關科系學生。 三、當地熱心公益人士。
少輔會接獲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法院、對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輔導相關機關(構)轉介少年案件,或少年本人主動通知或請求後,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判斷有無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形,並決定是否開案輔導;決定結果應通知原通知…
少輔會為前條第一項決定前,必要時得訪視少年及其家庭或相關場所,並得請求法院、檢察機關、警政、戶政、社政、衛生醫療、教育及其他相關機關(構)、團體協助提供少年及其家庭相關資料,受請求之機關(構)、團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配合。
少輔會決定開案輔導後,應通知少年本人及對少年有監督權人。 少輔會發現開案輔導之少年住居所所在地與該會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時,得附具說明,轉介至少年住居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少輔會輔導;少年因遷居、轉學等事由居住於其他…
少輔會針對開案輔導個案,應於決定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個別化服務計畫,並適時調整計畫內容。 開案輔導期間應每月至少安排訪視少年一次,並撰寫輔導紀錄。 少輔會得依輔導對象之需求,請求其他少年保護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提供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團體應予配合。 對於開案輔導之對象有其他服務體系共同輔導時,應由少輔會統籌…
開案輔導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作成結案報告辦理結案: 一、經輔導成效評估為輔導目標已達成之案件。 二、輔導對象年滿十八歲,且現非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當事人。 三、輔導對象死亡。 四、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已轉介至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少輔會。 五、有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 前項第一款所稱輔導目標已達成,指經少輔…
開案輔導案件經採取第六條相關措施仍未能改善,經評估認由少年法院處理始能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者,得依本法第十八條第六項,檢具個案基本資料表、個別化服務計畫、輔導歷程摘要報告、輔導成效評估報告等資料,向當地少年法院提出請求。 少輔會於開案審核後至進行輔導期…
開案輔導案件有輔導對象行蹤不明經協尋或離開國境逾三個月者,少輔會得先辦理結案。 前項情形,少年經協尋到案或回國時未滿十八歲者,少輔會應再開案輔導。 少年本人及對少年有監督權人拒絕或不配合輔導者,少輔會仍應積極依第六條規定辦理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少輔會對於輔導相關資料應妥善保存至少七年。輔導對象曾為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當事人者,並應配合少年法院之通知塗銷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 除因現實上無法提供服務而結案者外,少輔會對於已辦理結案之案件,應繼續追蹤至少六個月或至輔導對象年滿十八歲為止。
少輔會應每年編製年度工作報告,依所在直轄市、縣(市)之特性及需求,辦理下列項目: 一、個案輔導基本資料、服務內容、輔導措施種類、後續追蹤與結案情形統計及分析。 二、辦理曝險少年預防活動次數及服務人數。 三、社工、心理、教育、家庭教育與其他相關專業人力聘用率、流動率及人員訓練內容。 四、府級或特定議題跨網絡合作聯繫會議或個案研討會議。 五、少年輔導相關研究或實務報告、…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編列少輔會業務預算,並依據前年度少輔會受理案件數量、實際提供之服務與從事之業務內容及相關經費需求等,調整編列數額。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評估少輔會之資源及人力需求,並得依據前年度少輔會受理案件數量、實際提供之服務及從事之業務內容等,調整少輔會與其他少年保護輔導相關機關(構)間之人力、經費及其他資源配置。
…之情形: 一、其確定判決經法院裁定開始再審,或經撤銷或廢棄者。 二、受大赦者。 三、受赦免法第三條後段之特赦因其情節特殊,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或經依同法第五條之一但書規定准許復權者。 四、少年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違法事件後,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處理: 一、應視案件需要,提供幼兒適當之保護及照顧,並協調或轉介相關機關(構)、單位提供輔導、醫療或其他資源。 二、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情形者,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處理。 三、涉及刑事犯罪者,應通報警察機關。 四、教保相關人員依法有暫時停聘、停職、停止契約執行或停止運用關係之必要者,應通知教保服務機構…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農民退休儲金、勞工退休金之月退休金、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三、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構以直接入帳方式發給就養給付之退除役官兵。 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五、無設置ATM或無郵局之偏鄉地區民眾。 六、矯正機關之收容人。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為前項第四款受安置兒童及少年開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本辦法所定兼職,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兼課及兼職。
教師兼職數目,由少年矯正學校定之。
…四、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 五、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 六、有營私舞弊之虞。 七、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 八、有支用公款或不當利用學校公物之虞。 九、有違反教育中立及行政中立之虞。 少年矯正學校應就教師之兼職每年定期進行評估檢討,作為是否同意教師繼續兼職之依據。
少年矯正學校依本辦法訂定之校內規章,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少年矯正學校定有較本辦法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於規定之發給期間,每人每月加發生活補助: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四、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五、領取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六、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七、領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含孫子女)生活津貼或子女(含孫子女)教育補助。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選任為專業人士;已選任者,應予解任: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之罪、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之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專門職業人員受除名或撤銷、廢止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