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知悉有依法規提出之陳情、申訴或訴訟等事件,或相關機關正依法進行調查中,其所涉及之事證或資料與機關科技設備儲存之資料有關者,應先將該儲存之資料予以複製保存。
… (二)接受客戶標準、瞭解客戶程序及覆審程序、適合度管理政策。 (三)客戶關係管理,包括行銷控制、銀行為客戶管理資產之方法、提供投資建議時所應遵守之原則與交易授權程序、費用揭露、定期及不定期報告及申訴政策及管道。 (四)客戶整體投資部位及總資產配置之風險控管機制,銀行須至少每年檢視高資產客戶之投資部位盈虧及資產配置狀況,並提醒客戶過度集中之投資部位。 (五)確保專業及道德行事及防範利益衝突之…
…、提出具體可行改善措施並經本會認可,不在此限。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文化之有效性: (一)法令遵循、消費者保護及風險管理之執行情形良好,內部控制重大缺失均已具體改善。 (二)妥善處理客戶申訴案件及公平待客品質良好。 (三)提供佐證說明董事會及高階管理人員有效執行公司治理,並採取措施重視風險管理文化之有效性。 四、經營業務能力及資源投入情形: (一)具備提供跨國金融服務資源。 (…
少年法院應與安置輔導處所訂定協議書,內容應包括協議期間、交付作業程序、分工事項、費用支應項目、接受公務機關補助情形、輔導、管理、申訴管道、特殊事由通報機制、終止事由、少年隱私保護、前案紀錄與資料塗銷等相關事項。 少年法院簽訂協議書時,應注意安置輔導處所之內部管理是否健全、管教方式是否適當及有無建立申訴管道等事項;交付少年後,亦…
…項之計畫書: (一)農會、漁會簡介。 (二)預定營業之部門別、銷售與核保及理賠人員之配置及訓練。 (三)農業保險業務之資訊傳遞作業說明。 (四)會計處理程序及內部稽核制度。 (五)農業保險申訴爭議處理機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資料不完備,無法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農會、漁會應於收受農業保險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申訴人;申訴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農會、漁會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申訴人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
要保人、被保險人就農會、漁會(以下簡稱保險人)提供之農業保險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得向保險人提出申訴,或向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簡稱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
要保人、被保險人就同一保險爭議事件提出申訴及申請調處,保險人於接獲爭議處理機構之書面通知時,應停止申訴處理,並於十個工作日內將該保險爭議事件移交爭議處理機構處理。
要保人、被保險人依本辦法申請調處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填具調處申請書,載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基本資料、請求標的、事實、理由、是否提出申訴及申訴結果,並檢具相關文件或資料。
… 前項執行成果報告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最近一次經同行評估所開立與本辦法許可經營認證業務相關之不符合事項及矯正措施。 二、前一年度認證機構對驗證機構之評鑑及處置結果。 三、與經營認證業務相關之申訴紀錄及辦理情形。 四、評鑑人力之遴選、訓練、派遣及考核紀錄。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第一項執行成果報告,依第十三條規定實施查核。
前條第二項審查之事項如下: 一、對產品或服務之意見或評論。 二、客戶申訴之處理。 三、對中央主管機關之報告。 四、內部或外部稽核之結果。 五、流程與產品之監管、量測及其結果。 六、矯正措施。 七、預防措施。 八、前次審查結論之後續處置。 九、可能影響運銷系統之變更。 十、改進作為之建議。 十一、配合法令增修之因應措施。
販賣業者應就運銷系統,以書面訂定下列客戶溝通事項: 一、產品資訊及運銷條件。 二、客戶詢問、合約或訂單之處理及修改。 三、申訴及其他客戶回饋。 四、建議性通告。
除有正當理由外,販賣業者應就客戶申訴之內容予以調查,查明其是否為醫療器材品質或運銷原因所致;販賣業者應將調查結果或所採行之改善措施,依個案情形,提供予相關機關或機構。 前項申訴內容,調查經過、結果與提供對象或所採行之改善措施,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不符合事項之發生原因,防止其再發生。 前項矯正措施之實施,不得無故遲延;其措施內容之訂定,應以不符合事項之影響程度為依據。 為實施第一項矯正措施,販賣業者應以書面訂定下列事項之程序: 一、客戶申訴及其他不符合事項之審查。 二、不符合事項原因之判定。 三、矯正措施採行與否之評估。 四、矯正措施之規劃、訂定、實施,及運銷系統文件之必要更新。 五、矯正措施無牴觸法規,及不減損醫療器材安全與…
本準則有關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之場所設施、設備、組織與人事、生產、品質管制、儲存、運銷、客戶申訴及其他事項之規範,參照國際標準組織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ISO13485:Medicaldevices-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s-Requirements forregulatory purposes)之內容訂定。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建議性通告:指於醫療器材交貨後,由製造業者就醫療器材之使用、修正、回收、銷毀或其他有關事項,發布之補充或建議措施之資訊。 二、客戶申訴:指客戶以書面、電訊或口頭方式,對上市醫療器材之特性、品質、耐用性、可靠性、可用性、安全性、功能性或影響其性能之相關服務為不滿之表示。 三、植入式醫療器材:指以器材本體全部或部分依下列方式使用,持…
前條審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對產品或服務之意見或評論。 二、客戶申訴之處理。 三、對中央主管機關之報告。 四、內部或外部稽核之結果。 五、流程之監管、量測及其結果。 六、產品之監管、量測及其結果。 七、矯正措施。 八、預防措施。 九、前次審查結論之後續處置。 十、可能影響品質管理系統之變更。 十一、改進作為之建議。 十二、配合法令增修之因應措施。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下列客戶溝通事項: 一、產品資訊。 二、客戶詢問、合約或訂單之處理。 三、申訴及其他客戶回饋。 四、建議性通告。 前項事項,製造業者應依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通知或陳報。
醫療器材之售後有特定規格要求者,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服務之執行程序,及執行與查證之參考量測方式或其他資料。 前項服務,製造業者或其授權代理人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製造業者應分析前項紀錄;其有申訴者,應確認有無處理及處理結果。必要時,應將處理結果納入改善之參考。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申訴處理程序及辦理期限;其程序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訴之受理與記錄。 二、立案與否之評估。 三、事件之調查。 四、法定通報之事項及方式。 五、依調查結果對產品所為之處置。 六、後續矯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