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計算原土地所有權人在農地重劃前之土地面積時,其農地重劃相關資料滅失或不全者,除原土地所有權人能提供可資證明文件外,以當地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內辦理農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分擔農、水路用地面積比例之平均值為基準計算之。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亦適用之,指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於經行政院核定應實施區段徵收或特定區計畫確定應實施區段徵收之日起,至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五年內,應實施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亦適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本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指住宅、商業及工業以外之行政、文化、教育、遊憩、醫療保健、交通、環境保護或公用服務等都市生活所必須之服務性設施。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加徵地價稅之倍數,由開發主管機關會商地政、財政及管轄稽徵機關,視新市鎮發展情形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定之。
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稅捐減免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經營符合行政院所定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於開發主管機關公告劃定範圍後,在劃定範圍內新投資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增資擴充之股份有限公司於公告劃定範圍內新設立分公司。 二、最近三年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國家土地政策,衡酌經濟發展、水土資源保育利用及生態環境之維護等因素擬具海埔地整體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
海埔地之開發,應由開發人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但開發地區跨越二以上縣(市)或省(市)行政區域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申請造地施工許可;經其審查符合規定後,通知開發人簽訂開發契約,並發給該許可。但開發人為主管機關或其承辦造地施工許可發證之附屬機關者,免簽訂開發契約。 前項造地施工許可,於開發地區跨越二以上省(市)行政區域或開發人為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申請造地施工許可期限,開發人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之,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逾期未申請造地施工許可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
前條建設小組設置要點由管理機關定之。 前項設置要點應明定建設小組之組織、成員、行政經費來源與支用事宜及 與管理機關間之督導配合事項。
新市鎮土地標租年租金底價,以主管機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所估定土地市價之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計算。但為因應經濟環境之劇烈變化,或為配合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引進需要,經專案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經行政院核定屬重大投資計畫者,不在此限。
…理共同管道系統公告時,其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通知當地相關公共工程主管機關及管線事業機關(構)。變更或廢止時,亦同。 前項共同管道系統,得依實際情況分段公告之,並應以文字或圖表表明下列事項: 一、行政區域及規劃地區範圍。 二、共同管道位置、名稱及種類。 三、規劃目標年期。 四、共同管道系統規劃圖。 五、相關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 前項第三款規劃目標年期,不得少於二十五年;第四款共同管道系…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實施計畫時,應視其實際情況,以文字或圖表表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 三、計畫年期。 四、計畫年期內人口及經濟發展之推計。 五、住宅、商業、工業與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及管制。 六、道路系統及相關建設計畫。 七、現有管線系統。 八、各類管…
…外周邊公共設施改善方案,並編列預算及時程開闢。 第二項收費範圍之內容,如其他法律有同性質費用之收取或申請開發者已承諾將原應徵收項目於一定期間內興建完成並移交給當地直轄市、縣(市),且與該管機關締結行政契約者,得免徵收開發影響費。
工程受益費以車輛為徵收標的者,應依公路(橋樑)分類按左列程序辦理: 一、國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省道或指定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主辦之公路,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指定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主辦之公路,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報請直轄市政府核定,完成法定程序。 三、縣鄉道由縣政府完成法定程序,並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備。
工程跨越二省(市)或二縣(市)以上行政區域,並由各該直轄市、縣(市)之主辦工程機關共同辦理者,其徵收機關,以土地及改良物為徵收標的者,由各該機關分別徵收;以車輛、船舶為徵收標的者,由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由一方徵收。
中央機關主辦之工程,其有關工程受益費徵收事項之擬訂,由該主辦工程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報請行政院核備。
經徵機關應於每半年將工程受益費徵收情形,依左列程序報請核備: 一、縣(市)政府舉辦之工程,由經徵機關報縣(市)政府核轉內政部核備。 二、直轄市政府舉辦之工程,由經徵機關報請市政府核備。 三、中央舉辦之工程,由稅捐稽徵機關經徵者,依行政系統層轉中央舉辦工程之機關;由交通機關經徵者,逕報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備。
中央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將工程受益費徵收情形及成果列表彙報行政院備查,並以副本抄送內政部、財政部。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並應附記如不服審議判斷,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審議判斷書未依前項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者,準用訴願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