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後,其親屬得按月領受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前一月俸給之補償金。 前項俸給補償金,退離職情報人員之計算基準如下: 一、支領月退休俸且未再(轉)任其他有給公職者,按退休俸額度給付。 二、文職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或軍職人員服役二十年以上支領一次退伍金,且未再(轉)任其他有給公職者,以退休…
本辦法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施行。 本法施行之日起至本法修正施行之日止,情報人員退離職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之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時,依主管機關原有之補償標準補償。但本辦法補償項目為該標準所未規範者,依本辦法補償項目及數額補償。
…。 二、喪失人身自由:指遭羈押、徒刑、拘役或其他人身自由遭受限制拘束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涉訟:指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四、失業:指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而非自願離職或遭解僱,經我國或駐在國(地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或發給求職紀錄證明。
情報人員退離職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之事由,致傷、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時,得依其最後在職身分別比照現職人員,由其原隸屬之情報機關依本辦法所訂基準,核給全額醫療費補助、慰撫金及增發一次撫卹金。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之航空站(以下簡稱原機關)於機場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移撥之現職人員(以下簡稱現職人員),並於機場公司成立之日起七個月內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生效者。
現職人員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其條件如下: 一、退休:各依其原適用之退休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資遣:公務人員及工友(含技工及駕駛),未符其適用有關退休條件之規定者,得辦理資遣。 三、離職: (一)現職公務人員未符辦理退休條件,且不願辦理資遣,經機場公司同意離職者。 (二)約聘僱人員其與原機關聘僱契約尚未屆滿,選擇辦理離職,經機場公司同意者。
辦理優惠退離人員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發給慰助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前已任政務人員,於該條例施行後退職或在職亡故,具有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軍、公、教人員年資,其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未曾領取退職金或離職退費之政務人員年資,由本人或其遺族,依該條例規定申請補繳基金費用,以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年資時,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風險胃納之行為。 三、針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短期績效發放紅利之比例及部分變動薪資報酬支付時間應考量行業特性及公司業務性質予以決定。 前二項所稱之薪資報酬,包括現金報酬、認股權、分紅入股、退休福利或離職給付、各項津貼及其他具有實質獎勵之措施;其範疇應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中有關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酬金一致。 董事會討論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時,應綜合考量薪資報酬之數額、支付方式及公司未…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繁養殖場專業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水產相關科系畢業。 二、參加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舉辦有關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之研習或訓練達八小時以上,有證明文件。 繁養殖場專業管理人員有離職或無法執行職務之情形,經營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另行聘僱符合前項規定之人員。
因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者,所有權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認定。 前項非自願離職及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由財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月九日以後聘任(含初任、再任)至行政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服務之人員,不適用前條及本條規定。 聘任人員,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適用本辦法加發薪給總額慰助金之規定。
…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前配住,而於修正後退休者,其所配宿舍係該規則所定之眷屬宿舍者,均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 二、移撥新職機關者,其原配住之眷屬宿舍,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但嗣後如經調職、離職時,應於調職或離職後三個月內遷出。 三、移撥新職機關者,其原借住職務宿舍,除管理機關依規定收回處理者外,得續住至再調職、離職或退休後三個月內遷出。 四、依第四條辦理退休、資遣者,其原借住之職務宿…
偏遠地區學校專業輔導人員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地方主管機關;其補助項目,包括薪資、雇主應負擔之勞保費、健保費、離職儲金、年終獎金。但差旅費、加班費、離島與偏遠加給所需增列之費用,由地方主管機關自籌經費支應。 前項經費,應依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所定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並依地方主管機關財力級次,予以補助。
本會議各項研究成果均視為本會議之集體智慧財產,未經核准,不得作為個人著書、寫作、引用之參考資料,亦不得複印或攜出。離職時,亦同。
…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前配住,而於修正後退休(職)者,其所配宿舍係該規則所定之眷屬宿舍者,均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 二、移撥其他機關者,其原配住之眷屬宿舍,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但嗣後如經調職、離職時,應於調職或離職後三個月內遷出。 三、移撥其他機關者,其原借住之職務宿舍,除管理機關依規定收回處理者外,得續住至再調職、離職或退休(職)後三個月內遷出。 四、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職)、資遣者,其…
評議委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評議: 一、評議事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同居家屬之利益。 二、曾服務於評議事件之金融服務業離職未滿三年。 三、有其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經當事人申請特定評議委員應予迴避或評議委員對於應否迴避有爭議者,應由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會決議該評議委員是否應予迴避,並由爭議處理機構將決議結果…
行政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設專人辦理,並於會計制度中明定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辦理之交代事項。
稽核人員應參加下列訓練: 一、職前訓練:初任及離職滿三年再任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之稽核人員,應於就任前或就任後半年內參加經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專業課程三十小時以上,並應經前述機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二、在職訓練:稽核…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各港務局及其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之現職人員(以下簡稱現職人員),並於港務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生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