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行政事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及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其訴訟標的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
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三款之強制執行事件,係指前條智慧財產行政事件所為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裁判經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債權人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之事件。
下列事件非屬智慧財產行政事件: 一、行政事件之當事人雖為智慧財產專責主管機關,但該行政事件非以智慧財產法律規定為請求基礎者。 二、行政行為雖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但非依智慧財產法律或其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為直接根據者,不服其處分所提起之訴訟。
當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原因,法院應自為判斷其權利有效性,不得以行政審查或行政爭訟程序尚未終結為理由,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情形,如經行政審查或行政爭訟程序認定該權利為有效確定,或依法已不得於該程序主張者,於智慧財產民事訴訟程序,不得以同一事實及證據再行主張或抗辯。
關於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之範圍內,所提出之新證據,法院仍應審酌。但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未依訴訟進行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適當時期提出新證據,而有礙訴訟之終…
關於同一基礎事實之智慧財產權民事或刑事訴訟之上訴、抗告案件,以及行政訴訟事件,同時或先後繫屬於智慧財產法院時,得分由相同之獨任或受命法官辦理。前案已終結者,亦同。
行政法院就智慧財產行政事件為本案終局裁判者,上級法院不得以管轄錯誤為由廢棄原裁判。
第四十一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規定,於審理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智慧財產行政事件時,準用之。
前二條應穿著制服時機,得因任務需要,不穿著制服。 行政人員遇有前二條所定制服穿著時機,由相關單位視業務情況提供制服;參加會議時,得僅提供勤務工作服之勤務背心。
司法院設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 主任委員,由副院長兼任,餘指派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 處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智慧財產法院院長及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代表各一人兼任外,另由司 法院遴聘行政院代表、考試院代表、學者、專家各一人兼任之,辦理甄試 審查事項。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
甄試方式,採筆試及口試。筆試平均分數未達六十分者,不得參加口試。 筆試科目為書類製作、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專利法四科。 甄試成績之計算,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 算考試總成績後,擇優錄取。 前項筆試成績之計算,為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專利法各占百分之三 十、書類製作占百分之十。 口試成績不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其職前研習期間至少六個月,研習期間不得兼任 其他職務,現職公務人員並應以辭職方式參加研習。 前項研習分理論課程與實務課程二階段實施: 一、理論課程包括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民 、刑事或其他相關法律之研習,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或以 參加司法院智慧財產專業法官培訓計畫方式實施。 二、實務課程為協助法官…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應於理論課程結束三個月內,提出行政訴訟法、 專利法及著作權法之報告各一篇,作為理論課程成績評定之標準。 前項各篇報告之字數,均不得少於一萬字。 各篇報告之成績,平均計算。其中一篇成績低於五十分者,理論課程成績 以零分計算。
主管機關為辦理農藥生產業及販賣業者之評鑑,得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農糧署及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代表、植物保護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辦理協調、規劃及執行評鑑相關事宜。
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下列規定附表一至附表八所列情事裁處外,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一、畜牧業適用附表一。 二、社區及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二。 三、前二款以…
行為人因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其所得利益產生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前者,主管機關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並依同條第二項規定酌量加重裁處。
…支撐塔架。 四、風力發電機支撐結構物高度雖未達所在地表或水面六十公尺,而扇葉轉至最高時整體高度為所在地表或水面六十公尺以上。 五、依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評估不影響飛航安全,並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於限制建築地區內營建之物體。
…列資格之一者,得受聘為約聘商業調查官。但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任一款情事,或曾於任職原服務機關期間受有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不予聘用。已聘用者,應予解聘: 一、現任或曾任行政院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或其他相當單位任職合計三年以上,具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專業,成績優良並具…
外國人或外國組織經許可從事測繪業務,應受我國法律之限制,並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港澳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進行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測繪成果。 二、不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或軍事機密之測繪業務。 三、測繪業不得從事與許可營業項目範圍無關之業務…
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者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並由董事長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