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證照者,免繳證照費。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辦法所稱借調,指商借其他政府機關、公私立大學院校、研究機構、公民營事業機構具備相關技術專長之現職人員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充任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 前項所稱現職人員,不包括各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或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進用之聘用、僱用人員。
商業調查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借調之: 一、現於或曾於行政院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或其他相當單位任職合計三年以上,具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專業,成績優良並具…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為辦理各地區水土保持及農村建設業務,特設所屬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北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分局設下列課、室: 一、規劃課。 二、治理課。 三、保育推廣課。 四、農村營造課。 五、行政室。 六、會計室。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分局設下列課、室: 一、規劃課。 二、治理課。 三、保育推廣課。 四、農村營造課。 五、行政室。 六、會計室。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分局設下列課、室: 一、規劃課。 二、治理課。 三、保育推廣課。 四、農村營造課。 五、行政室。 六、會計室。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分局設下列課、室: 一、規劃課。 二、治理課。 三、保育推廣課。 四、農村營造課。 五、行政室。 六、會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