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得於基本調幅內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報本部核定後公告實施或於招生簡章中載明。但下列各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 一、學雜費收費基準未調整者,學校應於公告實施後,報本部備查。 二、遇行政院調整當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時,學校得依本部另行核算之基本調幅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後公告實施,並報本部備查。 三、大學碩士班、博士班、進修學士班、二年制在職專班、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
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得發布命令。
下列事項由院長處理或核定之: 一、年度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 二、公設辯護人辯護書類之核閱、初任司法事務官書類之審閱。 三、重要行政文稿函件之核判。 四、庭數之擬議及一般人事配置之核定。 五、編制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 六、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七、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八、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對於該法院及其分院民、刑事案件、行政訴訟、強制執行、非訟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案件,應隨時考查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
有關行政事務之處理或法律見解之溝通,院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有關職員舉行會議。
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從事研究、設計、審核等事項。
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
庭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第四條第一項代理次序定之。
專業法庭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公設辯護人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司法事務官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技術審查官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商業調查官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提存所辦理事務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庭長監督之。
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院內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典守印信事項。 二、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裁判書類之繕打管理、印製事項。 三、行政文稿之撰擬事項。 四、各項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之建置事項。 六、不屬於其他各科室業務會議之籌劃、記錄及行政事項。 七、行政令函之徵集與管理事項。 八、律師及訴訟當事人聲…
資料科之職掌如下: 一、文件之編檔保存、圖書報刊及裁判書之徵集閱覽及管理事項。 二、法令、規章、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等之蒐集與管理事項。 三、定期出刊公報、裁判書全文及其他書籍等之編輯發行事項。 四、卷宗之編號歸檔及保管事項。 未設資料科者,前項業務由文書科辦理。
各項卷宗應分別編號保存。 卷宗歸檔編號及其保存期限,適用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之法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 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修、研究、講習、輪調事項。 十三、職員退撫、資遣、法官停止及減少辦案事項。 十四、人事資料之登記、移轉、蒐集、彙送、保管、統計、編制事項。 十五、職員證明、證件核發事項。 十六、各項職員人事行政管理及業務檢查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人事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符合下列條件之金融機構,其首次辦理人民幣買賣業務應經本行按其權責 歸屬分別會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或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同意後,由本行許可: 一、辦理人民幣買賣業務之所屬人員有買賣人民幣現鈔業務經驗或曾參加 人民幣偽鈔辨識講習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