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行政院分九年編列預算新臺幣十億元撥入本基金,第一年撥新臺幣二億元,之後八年每年撥新臺幣一億元。 二、由社會各界人士捐贈。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保管及運用,應設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擔任;其餘派兼委員,由財政部次長、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本部警政署副署長、本部消防署副署長、本部移民署副署長、本部空中勤務總隊副總隊長擔任,並依其本職進退;遴選之委員,分別由具有法律、經濟、金融及其他與本會辦理事…
…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法務部人事處應通知 該候補、試署檢察官陳述意見。 第一項考查之結果,如符合檢察官評鑑辦法相關規定者,受考查人得請求 該管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 候補、試署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第一項之考查得由現職工作單位 主管為之。
候補檢察官應自候補滿四年後至五年內送服務成績審查,由最近二年內獨 任辦案之辦案書類中自行選取十件,併同檢察長就其同期間以電腦隨機抽 樣方式抽取十件,交所在檢察署人事單位依案號於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 統列印書類全文,並將候補檢察官及書記官之姓名彌封後,報送法務部審 查,法務部於必要時並得調取相關卷宗。 候補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前項之辦案書類得以經辦公文或研究報 告代之。
…機抽樣方式抽取十件,交所在檢察署人事單位依案號於法務 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列印書類全文,並將試署檢察官及書記官之姓名彌封 後,報送法務部審查,法務部於必要時並得調取相關卷宗。 試署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前項之辦案書類得以經辦公文或研究報 告代之。
…具醫事或社會工作相關學系學士以上學歷,任職於教學醫院精神部門或精神科教學醫院至少七年。 三、具精神衛生相關學系學士以上學歷或法律專家學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四、服務於衛生機關,從事精神衛生行政工作五年以上之醫師、護理人員、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或衛生行政人員。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人員。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學歷,以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緊急處置所需費用,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或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且未由中央、地方政府編列經費補助之費用。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人員未能負擔緊急處置費用者,由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先行支付,並於事後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移送行政執行無效果者,由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負擔。
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輪辦下列事務,但司法院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 一、調至上級審法院辦理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十條第五項之事項,或在上級審及地方法院擔任公設辯護人,期間 為一年。 二、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期間為二年。 三、獨任辦理地方法院少年及流氓…
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向本局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但個人申請產業人才培訓補助者,不 在此限。 申請人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局得不受理其申請案;其聲明不實經發現者 ,本局得駁回其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機關、團體或個人(以下稱辦理單位)申請實施本法測繪所為之航空測量攝影(以下簡稱航攝)及遙感探測(以下簡稱遙測),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備有航攝或遙測性能之航空器或遙測性能之衛星者,或取得載臺管理機關或普通航空業之行政協助或勞務服務者。 二、備有整套航攝儀器及底片沖洗曬印或影像處理設備者,或備有整套遙測儀器及影像處理設備者。 前項之團體負責人及個人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速、比例尺、地面解析度、航線及重疊比等。 四、實施航攝或遙測作業人員之姓名、年齡、住址、職務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經費概算表。 六、實施期間。 七、預計成果。 八、取得載臺管理機關之行政協助案件應附相關公文,取得載臺管理機關或普通航空業之勞務服務案件應附承攬契約書。 九、獲取之影像或其他相關資料須送往其他國家處理者,其理由。 十、其他有關事項。
…、稅捐稽徵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土地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等租稅法規與申報實務。 八、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等相關法規與結算申報及查核實務。 九、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實務。 十、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訴訟法。 十一、評價準則公報及資產評價實務。 十二、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法規與實務。 十三、其他與會計師執業相關之課程。
移民署應每年對經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辦理服務品質評鑑,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應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評鑑項目包括下列事項: 一、行政管理。 二、專業能力。 三、服務品質。 四、公益及創新。 五、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必要事項。 第一項評鑑以實地評鑑方式為之,並得會同專家學者、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為之。…
…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在大陸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申請,核轉移民署辦理;無分支機構者,應由本人在臺灣地區之親屬或配偶或其等委託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代向移民署申請。 三、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由移民署派駐之人員審查後核轉移民署辦理。 四、在臺灣地區者:應由本人向移民署申請或委託他人、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代向移民署申請。
…加僑社工作對僑務有貢獻。 二、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 三、駐外館處或國際機構人員。 四、具我國已賦予免簽證待遇國家之永久居住權。 五、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 無戶籍國民,其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移民署得核發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第一項第一款至…
依規定應繳附之文件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移民署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 無戶籍國民於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本館設下列課、室、分館: 一、採編課。 二、閱典課。 三、推廣課。 四、參考課。 五、視聽教育課。 六、輔導課。 七、行政室。 八、黎明分館。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接受面談。 二、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接受面談。 三、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至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接受面談。 四、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至移民署指定處所接受面談。
行政區域及行政編組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省:Province。 二、市:City。 三、縣:County。 四、鄉、鎮:Township。 五、區:District。 六、村(里):Village 。 七、鄰:Neighborho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