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七日施行。
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施行前承租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所定公有文化資產,且租期至本辦法發布日尚未屆滿者,其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以後之租金,得依本辦法申請減免。
審核機關受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新設、新提、重提、變更及展延後,應通知申請者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並應於四十五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再延長審查期限,以四十五日為限。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於完成審查後七日內通知指定公告事業。 審核機關受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異動後,應於二十五日內…
處分書送達民間機構後,民間機構及其人員對接管人就接管營運之處置應配合辦理,並應受接管人指揮;其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行使及決議內容,不得妨礙接管人就接管營運之處置或指揮。 民間機構就受接管營運標的召開董事會、股東會及其他相關會議,應於七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其他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民間機構並應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提供接管人。
本綱要用詞定義如下: 一、調度日:指輸配電業實際執行電力運轉操作當日。 二、短期:指調度日次日起七日內。 三、中期:指調度日當月及次月。 四、長期:指調度日當年度及次一年度。 五、備轉容量:指輸配電業執行調度運轉時,因應負載預測誤差、發電機組故障或系統頻率調整等所需準備之供電容量;其容量包含執行輔助服務時所需之容量及其他應用容量。
短期補習班知悉不適任人員原處分經撤銷確定,應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檢附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不適任人員知悉時,亦同。 地方主管機關依職權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於三日內檢附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解除登載。 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規定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者,於期間經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至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辦理解除登載。
…一類感染性生物材料品項、數量、作業場所人員名單、生物安全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及其他生物安全相關資訊,並將結果通知生安會或專責人員。 前項檢查、盤點發現異常情形時,生安會或專責人員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完成異常事件調查;其屬第三級以上第一類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品項、數量或其他重大異常情形者,設置單位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並於生安會或專責人員完成調查之次日起三日內,將調查報告陳報地…
各級學校聘僱之外國教師,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需轉換他校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學校者,應由擬聘學校申請許可;申請轉換聘僱學校時,擬聘學校應檢附受聘僱外國教師之離職證明文件。 前項外國教師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轉換至學校以外之其他雇主工作,原聘僱學校應於事實發生日起算七日內,通知主管機關廢止原聘僱許可。
…四日修正公布,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依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 三、依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或依本細則聘任為幼兒園教師職務代理人員,於偏遠地區之幼兒園任教。 四、申請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仍於同一幼兒園任職。 五、由原幼兒園離職,改至其他教保…
登載於本系統之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其原有之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已消失者,由幼兒園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於接獲通報後三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解除登載。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第五條附表三,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附表三,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細則除第七條及第一百零五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自一百十年四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之一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一百二十六條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險新創事業公司核定函。 二、投入國家推動重點發展領域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自設立登記日起算,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設立滿五年者,得於本辦法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檢具前二項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第二項但書規定之核定或認定結果及有效資格期限函復申請人,並副知申請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濟部定之。 五、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或議決該投資計畫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 六、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投資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至本辦法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前投資符合前條規定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者,申請人得自該修正發布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申請人依第一項辦理之增資擴充係減資後所為者,除該減資係全數為彌補虧損外,其得申請之投資計…
…或溯溪活動業應依下列規定,退還活動參與者所繳費用總額: 一、活動參與者退出活動: (一)活動開始日三十日以前:退還百分之九十。 (二)活動開始日二十日以前:退還百分之八十。 (三)活動開始日七日以前:退還百分之七十。 (四)活動開始日一日以前至六日內:退還百分之五十。 (五)活動開始日:不予退還。 二、辦理活動單位將活動延期或取消:應另定活動日或全額退費;因不可歸責於辦理活動單位者,…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高空彈跳活動業應依下列規定退還活動參與者所繳費用總額: 一、活動參與者退出活動: (一)活動開始日前十五日以前:全數退還。 (二)活動開始日前七日至十四日:退還二分之一。 (三)活動開始日前一日至六日:退還三分之一。 (四)活動開始日:不予退還。 二、辦理活動單位將活動延期或取消:應另定活動日或全額退費;因不可歸責於辦理活動單位者,得退…
…長課程、次專長學分班,或修畢增能學分班課程且符合課程計畫、簡章所定註記次專長條件,持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發布生效之日起核發之教師證書者,得申請註記次專長換發教師證書;持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七日以前核發之教師證書者,得申請核發修畢次專長合格教師證明書。 前項申請註記次專長換發教師證書,或申請核發修畢次專長合格教師證明書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文件、資料,經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彙整名冊,連同…
…事件發生機關及支援機關。 二、調度期間及地點。 三、支援需求及應注意事項。 四、主管機關、事件發生機關及支援機關之聯絡方式。 五、支援人員名冊。 六、其他應注意事項。 調度期間每次不得逾七日,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七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保證金無前條情形及其他待解決事項時,維護管理機關應於公共空間及各項設施使用完畢後七日內無息退還。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使用或停止使用,且無其他待解決事項時,維護管理機關應無息退還保證金及未使用日數之維護費。
輸入產品經查驗不合格者,查驗機關應核發查驗不合格通知書予報驗義務人,並得限期令其退運、銷毀,或沒入該產品之全部或一部。 報驗義務人收受前項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得向查驗機關申請複驗,以一次為限,並由原檢驗實驗室就原抽取之餘存樣品再行複驗。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查驗之餘存樣品,於申請複驗之期限屆至後,應予銷毀。 第一項之退運、銷毀或沒入,中央主管機關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