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販賣業應指定專責管理人員辦理計畫之執行或業務終止後之安全維護事項。 農藥販賣業應將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法律依據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於營業場所適當之處或揭露於網站。
農藥販賣業應於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範圍內,為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並定期清查所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之現況。 農藥販賣業依前項清查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並留存相關紀錄。
農藥販賣業應訂定應變機制,於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並採取適當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之…
農藥販賣業為執行業務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檢視符合蒐集要件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農藥販賣業蒐集個人資料,應依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農藥販賣業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農藥販賣業應遵行辦理。 農藥販賣業者將消費者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並告知消費者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且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農藥販賣業所蒐集之個人資料作特定目的外利用者,應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農藥販賣業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設置適當之安全設備或採取防護措施。 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 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
農藥販賣業為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二、所屬人員離職時,應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農藥販賣業應不定期檢查計畫執行情形,並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農藥販賣業依前項自主檢查結果發現計畫不符法令或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農藥販賣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農藥販賣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 農藥販賣業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等足資辨識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有洩密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或其他法律處罰或懲處。 檢舉人之檢舉書及其他資料,除有必要外,不得附於調查案卷內,並應以密件保存,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提案人之領銜人應妥慎保管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對連署人提供之個人資料,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電子連署系統電磁紀錄應保留至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不成立或視為放棄之日後二年,如有公民投票案訴訟,應延長保留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 六、可提供救災支援設備器材清冊。 七、工作實施計畫。 八、支援事項協定,委託專業應變機關(構)者,應另檢附其契約影本,其契約應載明符合聯防組織要求之事故應變委託服務範圍及項目。 九、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及同意書。 十、有效期限。 十一、其他補充資料。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護理機構:指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二條所定,其開放床數逾二百床之私立護理之家。 二、專責人員:指由護理機構指定,負責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訂定及執行之人員。 三、所屬人員:指護理機構執行業務過程中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 四、查核人員:指由護理機構指定,負責稽核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之人員…
護理機構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安全維護計畫。 前項安全維護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二、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 三、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設備安全管理。 六、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七、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八、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九、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方案。
護理機構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規劃、訂定、檢討、修正安全維護措施,納入安全維護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執行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與其他相關事項,並定期向護理機構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