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負責人無前條第二項所列情形之書面聲明。 四、營業計畫書。 五、經會計師認證之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交易結算及清算機制說明。 六、經會計師認證之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款項保障機制說明,及經律師審閱或會計師認證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之法律意見書或報告。 七、經會計師認證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機制、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並出具審查意見書及檢查表。 八、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
…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決議錄。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由經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為之。 四、營業計畫書。 五、與外籍移工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或其範本及行動裝置應用程式之相關國家語文版本,經律師審閱或公證人認證與中文版本相符之證明文件,及律師審閱中文版本契約符合公平待客原則之法律意見書。 六、擬合作之境外匯兌機構符合本辦法所定條件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前項第六款…
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應事先申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律師已取得司法院律師單一登入窗口使用者帳戶及密碼者,得經由司法院律師單一登入窗口登入司法院服務平台。 下列情形,由憲法法庭主動提供使用者帳號與密碼: 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者(即專家諮詢意見書)。 二、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裁定許可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者(以下簡稱法庭之友意見書)。
律師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檢閱卷證或抄錄、重製或攝影(以下合稱閱卷)。 前項所稱律師,指經委任、選任或審判長指定為辯護人或代理人,並領有證書而得執行律師業務之人;所稱重製,指影印…
律師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者,應填具閱卷聲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提出或傳送於該管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 一、聲請律師及其辯護或代理之本人姓名。 二、案號、案由及股別。 三、聲請閱卷範圍及方式。 四、預定閱卷時間。 五、聲請日期。 律師以電話聲請閱卷者,閱卷室承辦人員應即代為填載閱卷聲請書。
律師不得聲請於該案開庭期日閱卷。但經釋明有急迫情形,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於收受或填載閱卷聲請書後,應即轉送承辦書記官處理。 律師以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者,法院應將其聲請書列印後,依前項規定辦理。
律師聲請閱卷之範圍有疑義時,書記官得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向律師確認之,並作成紀錄附卷。 書記官處理律師聲請閱卷事宜,有任何疑義,應報請法官核示。
書記官應於律師預定閱卷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證,以備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時立即交付;如有不能交付卷證之特別情事者,應於閱卷聲請書上註明原因,另指定給閱時間並通知之。 律師聲請即日閱卷者,書記官應即整理卷證,連同閱卷聲請書交由閱卷室承辦人員取回;如有未能即日給閱之原因者,應於閱卷聲請書上註明原因,並與律師另洽給閱時間。
案件於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律師仍得聲請閱卷。 案件於裁判後,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者,律師如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除有依法得不給閱之情事外,仍應准許,原審法院承辦書記官應先將卷證給閱後,再送上級審法院。但卷證已送上級審法院者,應將其閱卷聲請書轉由上級審法院指定給閱時間並通知之。
律師應於預定或接獲通知之時間到達法院閱卷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向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卷證閱覽。
律師閱卷,應先在閱卷登記簿及閱卷聲請書簽名或蓋章,閱畢後應將所閱卷證交還閱卷室承辦人員點收。
律師閱卷,應在閱卷室或法院指定之其他處所為之,不得攜出,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抄錄卷證,不得使用墨汁或墨水。 二、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三、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 四、彌封之卷證不得拆閱。 五、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 法院於前項重製、攝影卷證或交付電子卷證時,得加設浮水印。
律師得帶同助理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助理應出示律師助理證,並在閱卷登記簿登記其姓名。但不得僅由助理單獨在場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 前項關於助理之規定,於依律師法規定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之學習律師在學習範圍內準用之。
律師不能於閱卷時間內閱畢,經聲明後,閱卷室承辦人員應轉請書記官指定續閱時間。
閱卷室承辦人員應於律師閱畢後或當日下班前,速將卷證及閱卷聲請書送還書記官;書記官經點收無誤後,應在閱卷室收受卷證登記簿簽收。 律師未到院閱卷者,閱卷室承辦人員應在閱卷登記簿及閱卷聲請書註記其事由,並適用前項之規定。
除律師依本法於審判中聲請閱卷者外,其他依法聲請閱卷之情形,準用本規則關於律師聲請閱卷之規定。
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除第十九條至前條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本規則關於律師聲請閱卷之規定。
依本法第四十四條之一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而由依法得閱卷之律師聲請者,準用本規則關於律師聲請閱卷之規定;由其餘之人聲請者,準用本規則關於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