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人員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其條件如下: 一、退休:各依其原適用之退休相關法令辦理。 二、資遣:未符其適用有關退休條件之規定者,得辦理資遣。 三、離職: (一)未符辦理退休條件,且不願辦理資遣,經港務公司同意離職者。 (二)聘用人員與原機構聘用契約尚未屆滿,選擇辦理離職,經港務公司同意者。
依本辦法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其給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給與: (一)公務人員、派用人員: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標準給付退休金、資遣費;但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退休金標準給付者,其與依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
依本辦法給付之慰助金,應自退休、資遣或離職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績優運動選手有離職或調薪者,各該受補助單位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內,通知本部。
…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之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加發之經費由本行編列預算支給。 第一項慰助金之計支標準,指每月支領之單一薪給。 曾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並支領加發給與之人員,不再適用第一項加發慰助金之規定。 專案精簡人員於資遣、退休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再任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應…
本行職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 …
本行職員在本行任職五年以上,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之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準則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本行核定其年資及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計算。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
本行職員任職年資之計算,除於本行任職之年資外,應併計下列年資。但以未曾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核給退休(職、伍)金、退除給與、資遣給與或辦理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任職年資者為限: 一、曾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之年資。 二、曾任其他公營…
本行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一日以後,依有關規定提撥退休基金,成立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監督管理之;原提存之公、自提儲金應予保留,由本行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代為管理運用,於本行職員離職時,依本準則施行前當時適用之法令發給之。
…理審判事務之法官及調至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之法官。 法官人數不滿十人之法院,得與其他同審級法院合併設立自律會。 法官於自律事實之行為終了後轉任司法行政人員、遷調、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者,其自律事件應由行為終了時任職之法院自律會審議後,由該法院院長為適當之處置,必要時應將處置結果通知法官現任職法院院長。 本辦法對轉任司法行政人員、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法官,於轉任、退休或離職前之…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官之遴選。 二、提供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為候補、試署法官服務成績審查之意見。 三、職務法庭法官、參審員之遴定。 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本會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
實任檢察官(以下簡稱申請人)為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以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資格,應依本辦法向服務機關申請核發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書。 本辦法所稱服務機關,指申請人申請時之服務機關。但已退休或離職者,指退休或離職時之服務機關。 服務紀錄良好證明申請書及證明書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因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而經職務法庭為免議之判決。 三、最近五年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一次記一大過以上之懲處處分。 四、最近三年考績曾考列丙等以下或職務評定結果曾為未達良好。 申請人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後,申請核發服務紀錄良好證明者,前項期間,自退休或離職生效日起回溯計算之;其於生效日後至核發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仍不予核發。
服務機關核發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書後,申請人始有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即廢止該證明書。但其受懲戒、懲處處分或免議之原因事實,自退休或離職之日起回溯已逾五年者,不在此限。 服務機關於作成前項廢止證明書之處分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考選部。 第一項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實任法官(以下簡稱申請人)為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以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資格,得向服務機關申請核發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書。 前項所稱服務機關,指申請人之占缺機關。但已退休或離職者,指最後占缺機關。 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書之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近五年曾受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九款之懲戒處分。 六、最近五年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記一大過以上之懲處處分。 七、最近三年考績曾列丙等以下,或職務評定曾未達良好。 申請人於自願退休或離職生效日後,始申請核發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書者,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期間,自該生效日起回溯計算之;其於該生效日後至核發證明書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仍不予核發。
…鑑中或作成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決議。 三、經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 四、所涉案件繫屬懲戒法院,於裁判確定前。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程序前後連接者,其停止審核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但申請人尚未離職或退休,不在此限。
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經廢止其研習資格者,應返還研習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 研習人員經分發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第六條各款所定研習期間之二倍而離職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返還研習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但因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事由經准予離職者,不在此限。 前項返還之計算基準,以月為採計單位,未滿一月者不計。
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經廢止其研習資格者,應返還研習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 研習人員經派職任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第六條所定研習期間之二倍而離職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返還研習期間所領津貼及各項補助。但因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事由經准予離職者,不在此限。 前項返還之計算基準,以月為採計單位,未滿一月者不計。
…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體格檢查規定之體格檢查表。 四、未具雙重國籍切結書。 五、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六、任職資料(派令、銓審函)影本。 七、離職證明書及離職前三年考績或職務評定通知書影本。 本部受理第一項之申請後,應先為品德調查,並擇期通知申請人參加面試。其面試之方式、項目及配分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前項品德調查,得函請申請人曾任職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