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之費用,分類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研究、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行政、業務、實驗、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 三、代辦費:學校代為辦理學生相關事務之費用。 四、使用費:學生使用特殊設備、設施之費用及保證金。 前項第一款學費及第二款雜費之收取,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
學校收取代辦費及使用費,應由收取費用之業務單位提案,經學校行政會議或相關會議審查通過,送經校長核定後公告,並於學校資訊網路公開。 前項會議,應邀請包括學生會等具有代表性之學生代表出席。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前一年十月至該年九月止十二個月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並計算至二位小數,以下四捨五入。 前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月投保金額之調整,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自次年一月施行。
…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
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五款所稱在學,指就讀於國內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境外當地主管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之學校,並具有正式學籍者。
本標準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二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十九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及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三、申請財稅資訊需開發新軟體者,每支程式收費新臺幣二萬四千元;需修改程式者,每修改一支程式收費新臺幣四千元。 四、申請財稅資訊需使用電腦主機者,每小時收費新臺幣一萬四千元,按實際使用機時計費外,行政成本每小時收費新臺幣八百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費。 五、申請財稅資訊需使用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監控室作業者,按申請人使用每台個人電腦設備,每四小時收費新臺幣五百元,不足四小時以四小時計費。 六、…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航港口包含下列港口: 一、國際商港。 二、國內商港。 三、工業港。 前項港口由交通部報行政院指定後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本標準所稱短期補習班,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且領有立案證書,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六條所定除語文類科外之文理 短期補習班。
…多筆匯出、或要求開立票據(如本 行支票、存放同業支票、匯票)、申購可轉讓定期存單、旅行支票及 其他有價證券,其合計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而無法敘明合理用途者 。 四、自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 與打擊資助恐怖份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 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匯入之交易款項,與客戶…
當事人委託他人辦理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委託書應載明一併委託辦理換領國民身分證。 前項換領國民身分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須書面委託: 一、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三項辦理遷徙登記。 二、因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其配偶、子女交付國民身分證並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 因行政區域調整、縣(市)改制、門牌整編或更正,由戶長或戶內人口代為申請國民身分證者,無須書面委託。
…影像檔製作國民身分證: 一、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由本人親自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二、有本法第六十條第三項情事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三、因戶政人員作業錯誤致當事人須換領國民身分證。 四、因行政區域調整、縣(市)改制、門牌整編或更正,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五、前項第二款相片影像檔建檔日期在二年內,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 六、配偶死亡委託他人換領國民身分證。 七、因配偶、父母或養…
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國民身分證未全面換發前仍屬有效。
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戶口名簿未全面換發前仍屬有效。 前項情形,由戶內人口代為申請換領戶口名簿者,無須書面委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為公益監察人: 一、有本法第二十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年滿七十歲。但於指派期間年滿七十歲者,不在此限。 三、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不誠信、不正當之活動,或有妨礙公務、違反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四、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任職擬指派之學校法人或所設學校。 五、現任同級學校法人董事、學校校長、副校長或一級行政主管。
申請機關申請提供書面戶籍資料,應載明被查詢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行政區或戶籍地址、申請事由及資料使用後之處理方式,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戶政事務所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審核各機關之申請事由。
…項: 一、合併計畫之緣起。 二、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現況及問題分析。 三、合併規劃內容,包括發展願景、學校法人董事會之組成、學校法人監察人之聘任、所設私立學校之學制規劃、校舍空間之配置與調整、行政組織架構、員額配置及財務規劃。 四、合併規劃對教職員工工作權益及對學生修業權益之影響及其因應措施。 五、原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會、教職員工人事及學生學籍等資料之保存措施。 六、合併期程及應辦理…
…、銀行資本計提方法之研擬。 七、銀行、金融控股公司財務、業務資訊揭露與財務報告編製規範之研擬及會計準則之推動。 八、金融機構辦理防制金融詐騙相關措施之研擬。 九、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管理及考核;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與該基金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法規制度事項。
宗教研修學院之校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足夠之教學、實習與特別教室或場所,及學校行政、學生活動所需之場所。 二、申請立案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積達四千平方公尺以上。
宗教研修學院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本部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宗教研修學院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