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分發對象如下: 一、專報: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總統府秘書長及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二、一週安全情勢要況: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及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三、安全情勢要況: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及副秘書長。 四…
…後,尚不足支應時,得就不足經費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山地原住民區、鄉(鎮、市)公所:報請直轄市政府、縣政府協助。 二、縣(市)政府:就其與所轄鄉(鎮、市)公所不足部分報請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協助,並副知鄉(鎮、市)公所。 三、直轄市政府:就其與所轄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不足部分報請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協助,並副知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項規定報請協助時,其災害準…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條規定報請行政院協助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直轄市或縣政府對於所轄山地原住民區或鄉(鎮、市)公所所提災害復建經費,應派員依第八條第二項所定要點之審議範圍及原則進行複查確認。 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指定…
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五條規定報請協助時,得以年度相關預算協助辦理。協助前應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求協助金額及相關經費需求有無重複提報等事項進行審查,於審查後將核定撥補金額通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副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報行政院之災害復建經費,工程部分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召集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組成專案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統籌審議工作,並由該會依審議結果核定。 為利審議小組審議作業之進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行政院對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求協助之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經費案件,應依下列原則核定撥補數額: 一、災害救助及緊急搶救等經費: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需不足經費,按前條第一項規定審議核定之各該…
為利行政院瞭解各級地方政府災害準備金之支用情形,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定期將相關經費支用情形,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規定之網站填報。其中請求行政院協助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災害準備金以第三條規定之編列下限數為…
行政院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審查結果,重新核算中央應撥補數額。如重新核算之應撥補數低於原核算之撥補數額,其差額部分應自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已獲核定且尚未撥付之款項中扣抵;不敷扣抵者,由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已獲撥補之款項辦理繳回,或由中央自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獲分配之中央一般性補助款中予以扣抵。
行政院對於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核定撥補之災害救助及緊急搶救等經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增或調減撥補數額。但調增後之撥補數額不得超過其實際不足數額: 一、調增撥補數額: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報之災害復建經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院得調減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核算之復建經費應撥補數額,並改由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籌財源支應: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報之災害復建經費核列比低於百分之五十時,得調減復建經費應撥補數額百分之…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已獲行政院核定撥補之各項復建工程;有違反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中央得取消核定該項復建工程之撥補經費: 一、各項復建工程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發包作業及完工。但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同意展延期限者,不在此限。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第八條第一項核定之復建工程內容及經費進行調整時,應在核定總經費範圍內,依下列規定辦理,屬應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同意之事項,未於規定期限內函報者,不予受理: 一、原未提報之新增工程案件或經審議小組成員抽查後刪除之工程案件,不得予以納入。 二、經審議小組成員抽查已核定之工程案件,其經費及工程…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第八條第一項核定之各項復建工程,如因災情擴大等原因,致須在核定之災害復建工程經費外追加撥補經費者,應報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查後,由該會將審查結果逕復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
行政院核定撥補之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經費,以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為財源,如有不敷,以中央政府編列之災害準備金或另籌財源支應。 前項核定之撥補經費,依下列原則辦理撥款作業: 一、災害救助及緊急搶…
行政院於核定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撥補經費前,得視其實際需求及資金運用情形,就其所需經費,先行撥付部分款項或提前撥付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嗣後再由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獲撥補經費予以扣抵,或由已核定尚未撥付之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予以扣回。
各級地方政府對於搶險及搶修工作,應事先與廠商簽訂相關開口契約。如因災害規模過大,致簽訂之開口契約無法有效履行,且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另行辦理招標程序未能及時因應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及搶修開口契約之範圍及處理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另定之。
提供第三條及第四條服務者,已申請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向其他機關(構)申請相同事項之獎勵、補助,或已獲機關(構)相同事項之獎勵、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獎勵、補助。 前項重複申請已獲得本辦法之補助者,應予撤銷;已撥款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
…。 二、於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擔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講授證券、期貨、投資、財務金融、會計、審計、經濟、管理、法律或資訊等相關課程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三、曾任證券、期貨或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任簡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執行會計師或律師業務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熟稔證券、期貨或金融管理業務,著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聲譽卓著者。
…之一者。 二、年滿六十五歲者。但任期中年滿六十五歲者,得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 三、其他事實足認有不適任之情事者。 證券交易所非股東、非會員董事、監察人或監事於任期中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情事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解除其職務,並重新選派。
本辦法所稱分校,指學校因校務發展需要,於本校以外之其他直轄市、縣(市)單獨設立,並具有完整之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學校。 本辦法所稱分部,指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設立隸屬於本校之教學單位,必要時,並得設行政分支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