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各工程段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程設計及施工預算之編製。 二、施工計畫釐定。 三、施工測量。 四、工程施工及監造。 五、施工期間有關行車安全及車站之協調處理。 六、工程災害之緊急處理。 七、工程竣工之驗收及決算。 八、工程行政業務。 九、其他有關工務工程事項。
各工程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依專業特性分別辦理電力、電務、號誌、測量及鋪軌。 二、規劃作業之勘查及測量。 三、工程設計及施工預算之編製。 四、施工計畫之研擬、評估及測量。 五、工程施工及監造。 六、施工期間有關行車安全及車站之協調處理。 七、工程災害之緊急處理。 八、工程竣工、驗收及決算。 九、工程行政業務。 十、其他有關系統工程及一般機電工程事項。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應由本人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為之。 持外國護照入國之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經許可者,應至申請人本人指定之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領取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並持憑該等證件入國,於入國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 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國之泰緬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取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而換發者。 二、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而申請換發證書。
投資人為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投資之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臺投資。
投資人得投資之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投資人所為投資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其投資之經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投資: 一、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 二、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 三、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
…在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 二、設立之目的或業務,涉及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 三、設立之目的或業務,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四、有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投資或具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目的之營利事業。但已依本條例規定經許可來臺投資或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許可時所報之事項或所繳…
…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 二、從事之業務活動或營業範圍,涉及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 三、從事之業務活動或營業範圍,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四、該營利事業有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投資或具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目的。但已依本條例規定經許可來臺投資或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許可、登記或備查時所報之事項或所…
…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立即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 一、發生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讓與、股權結構變動。 二、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三、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者。 五、舞弊案或內部控制發生重大缺失情事。 六、發生資通安全事件,且其結果造成客戶權益受損…
…機制、相關│ │ 事項 │ │ 圖儀設備、校舍空間使│ │ │ │ 用及行政支援等事項。│ ├─────┼───────────┼────────────┤ │三、辦理本│不受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一、招生計畫書。 │ │ 法第五│項,及其他有關學程…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體育場 (以下簡稱本場)場地設施設備規費收取事項,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 定本標準。 前項規費收取事項,依本標準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依規費法及其他法 令規定。
法官助理之業務事項由各庭長(審判長)或法官管理,行政事項由書記官長或其授權之人為之。 各法院於必要時得指派助理長或其他幹部協助行政事項之管理。
…以下之餘數,併入第一期繳交。 三、分期賠償繳納而逾二期未繳納賠償金額者,其未到期之期數,視為均已到期,應一次繳清。 賠償義務人屆期未賠償者,由權責機關或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本辦法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九項、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四十七條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六項、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除司法院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亦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規範之。
法官助理為各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聘用人員,由各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或經授權之庭長統籌運用,協助法官處理事務。
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由用人法院自行辦理。
各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需法官助理,由各用人法院優先就遴選錄取人員名冊依序聘用;人數不足時,再就招考錄取人員成績順序依序聘用。 未經聘用者,列為候用名冊,候用期間由各用人法院自行訂定。 各用人法院遇有法官助理出缺時,得由候用名冊中聘用適當人員。但用人法院因業務急迫需要,且已無候用人員,不及辦理招考及遴選事宜時,得經其他招考及遴選法院同意聘用其錄取人員。
法官助理由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前條規定自行聘用,其聘用名冊逕行報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並副知司法院。
法官助理之在職訓練,各法院得視業務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高等行政法院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統籌辦理。 二、各聘用法院自行辦理。 三、選派法官助理參加法官學院定期舉辦之在職訓練。 司法院各單位至各法院舉辦研討會時,得視業務狀況,酌撥名額供法官助理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