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規定如下: 一、擬定、變更都市計畫土地,或變更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三 十公頃以下。但情況特殊,報經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 會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變更國家公園計畫土地:十公頃以下。
安置用地需變更國家公園計畫時,不受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 管理經營配合辦法第三條會辦林業主管機關規定之限制。 辦理前項變更國家公園計畫時,由國家公園管理處擬訂計畫草案,逕送內 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生態環境退化、危害河防安全或溢淹災害之虞地區。 八、其他經評估應予劃定特定區域之地區。 前項各款之劃定機關如下: 一、中央: (一)第一款:各目的事業法規主管機關。 (二)第二款至第五款: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三)第六款及第七款:經濟部。 (四)第八款:內政部。 二、地方: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前項中央與地方劃定機關之權責分工,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法令規定或行政 院莫拉克颱風…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之保險對象,由保險人逕依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及經 濟特殊困難者認定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認定其具有經濟困難資格,於中 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七日前,享有下列協助措施: 一、以健保身分就醫。 二、逾寬限期之保險費,免加徵滯納金。 三、積欠之保險費,暫免催繳及移送行政執行。 四、得申貸本保險紓困基金以繳納積欠之保險費及醫療費用部分負擔。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 下簡稱農委會)辦理本辦法補貼事宜,得分別選定或指定經理銀行經理之 。
金融機構依本辦法辦理各項債務展延事宜,其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之 損失,金融機構及其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責任。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作,特依莫拉克颱 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設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 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 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本會設下列處: 一、綜合規劃處。 二、基礎建設處。 三、家園重建處。 四、產業重建處。 五、行政管理處。
基礎建設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災區鐵路、公路、橋樑、水土保持、電信等公共工程及公用設備搶修 與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二、災區電力、水利、自來水與油氣系統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行政機關辦公廳舍損毀處理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四、其他有關基礎建設事項。
行政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人事、會計及檔案管理。 二、法規彙整、新聞發布與聯繫、災民陳情及問題解答。 三、重要案件列管。 四、資訊系統維護管理。 五、不屬於其他各處事項。
本公司設下列處、室: 一、產業管理處。 二、行政室。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家設下列課、室: 一、社會工作課。 二、養護課。 三、安老課。 四、行政室。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家設下列課、室: 一、社會工作課。 二、養護課。 三、遊民收容課。 四、行政室。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