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機構訂定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第二款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時,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護理機構經定期檢視,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至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銷毀、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護理機構蒐集個人資料時,應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類別及範圍。 護理機構於傳輸個人資料時,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避免洩漏。 護理機構將當事人個人資料為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國際傳輸之…
護理機構提供服務過程所蒐集之服務對象個人資料,應依本法、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並依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其注意事項。 護理機構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服務對象個人資料時,應至少包括下列資料安…
護理機構訂定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之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業務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以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必要性及適當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
…生。 四、發生事故者,應於發現後七十二小時內,通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副知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護理機構於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應依前項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迅速處理,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第一項第四款通報紀錄,格式如附表。
護理機構訂定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設備安全管理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及管理程序。 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 三、訂定紙本資料之銷毀程序;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儲存媒介物需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避免洩漏個人資料。
護理機構訂定第四條第二項第七款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之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 二、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
護理機構訂定第四條第二項第八款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銷毀: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方法、時間或地點。 前項措施應予記錄,並至少留存五年。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護理機構訂定第四條第二項第九款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方案,應參酌安全維護計畫執行狀況、技術發展、法令修正或其他因素,檢視所定安全維護計畫之合宜性,必要時應予修正。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精神復健機構:指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立,可收治服務對象逾二百人之私立精神復健機構。 二、專責人員:指由精神復健機構指定,負責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訂定及執行之人員。 三、所屬人員:指精神復健機構執行業務過程中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 四、查核人員:指由精神復健機構指定,負責稽核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情形及成…
精神復健機構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安全維護計畫。 前項安全維護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二、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 三、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設備安全管理。 六、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七、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八、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九、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方案。
精神復健機構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規劃、訂定、檢討、修正安全維護措施,納入安全維護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執行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與其他相關事項,並定期向精神復健機構提出報告。
精神復健機構訂定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第二款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時,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精神復健機構經定期檢視,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至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銷毀、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精神復健機構蒐集個人資料時,應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類別及範圍。 精神復健機構於傳輸個人資料時,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避免洩漏。 精神復健機構將當事人個人資料為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國…
精神復健機構蒐集之當事人個人資料,應依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辦理,並依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其注意事項。 精神復健機構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當事人個人…
精神復健機構訂定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之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業務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以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必要性及適當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
…。 四、發生事故者,應於發現時起七十二小時內,通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副知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精神復健於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應依前項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迅速處理,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第一項第四款通報紀錄,格式如附表。
精神復健機構訂定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設備安全管理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及管理程序。 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 三、訂定紙本資料之銷毀程序;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儲存媒介物需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避免洩漏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