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主要法律科目等證明文件(含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及任教學校核實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證明文件)。 八、法律專門著作一種,五冊。 前項申請者,曾任檢察官或法官,應檢具其離職證明書及離職前三年考績或職務評定通知書影本。
…不予遴選之決議: 一、有本法第六條所列情事之一。 二、曾受記大過以上之行政懲處、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或依法官法受免除檢察官職務並轉任檢察官以外其他職務以上之懲戒處分。 三、最近或離職前五年內曾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依公務員懲戒法受申誡以上之懲戒處分或依法官法受懲戒處分。 四、曾依律師法受除名處分。 五、最近十年內曾依律師法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或最近二年曾依律師法受申誡或警告處…
曾任候補、試署法官因故於候補或試署期間離職後再任,或曾任或現職候補、試署檢察官經遴選為法官者,應按其已任年資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繼續候補或試署。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執行律師業務及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五項所稱律師執業年資,指實際執行律…
本法施行後經銓敘審定有案之法官、檢察官,其遷調仍依原敘俸級銓敘審定。但以敘至擬任職務本俸最高級為止,如有超過之俸級仍予照支,俟將來試署或實授時,再予回復。 本法施行後經銓敘審定有案之法官、檢察官,於離職後再經遴選為法官、檢察官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但原敘俸級如高於再任職務本俸最高級時,敘至再任職務本俸最高級為止,其原敘較高俸級仍予保留,俟將來試署或實授時,再予回復。
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第七十八條第五項及第八十條第三項所稱司法院秘書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除現任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外,包含實任法官、檢察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後再轉任司法院秘書長,及法官、檢察官離職後經任命為司法院秘書長。
本法第八十八條第四項所稱曾任候補、試署、實任法官或檢察官,包含現職候補、試署、實任法官。 曾任候補、試署法官或檢察官於候補或試署期間離職後經遴選為候補、試署檢察官者,應按其已任年資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繼續候補或試署。 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五項解職者,自解職令核定後經送達當事人時起生效並執行。 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本法第…
…於檢察官準用之,不包括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對轉任法務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及依其他法律規定由實任法官、檢察官轉任辦理行政事項、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檢察官,於轉任、退休或離職前之行為適用之。 檢察官有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各款情事之一時,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行之。就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各款情事,檢察…
本法第九十條第五項所稱具法官、檢察官身分之次長,包含曾任法官、檢察官離職後被任命之政務次長。 為因應本法之施行日期,本法第九十條第六項所稱選任委員之任期均為一年,指每年六月一日起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本辦法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依本辦法辦理私立學校現職教職員(以下簡稱現職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自主投資運用選擇,及本條例施行後退休、資遣之私立學校教職員(以下簡…
…校及具法人資格之附屬單位、團體、公司行號及職業訓練機關(構)。 各職類提名單位之推薦名額,以三人或三組為限。推薦名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狀況調整之。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或國手選拔賽時,因畢業、離職或加強訓練者,其就讀學校、服務單位或訓練單位,得申請增列為共同提名單位,且不受第一項及前項之限制。
…其原銓敘審定之俸點,按法官俸表之俸點,分別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至改任職務之本俸最高級。如有超過部分仍准照支,俟將來試署或實授時,再予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本法施行前,曾經銓敘審定有案之法官,於離職後再任時,除曾銓敘審定之俸點,如有超過擬任職務之本俸最高級部分仍予保留,俟將來試署或實授時,再予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外,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改任換敘。 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
現職行政人員經法官遴選錄取,離職參加轉任法官職前研習,研習期滿經遴選合格轉任試署法官者,依其原銓敘審定之俸點,按法官俸表之俸點,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至轉任職務之本俸最高級。如有超過部分仍准照支,俟將來實授時,再予換敘同數額俸點之…
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資格,依本辦法遴選為法官者,得轉任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最高法院及懲戒法院法官。
曾任法官因故離職者,得申請再任法官。 依前項規定申請再任者,以任離職前同審級或下級審法院法官為限。
…年資視同三審法院之法官服務年資。 六、調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者,其年資視同三審法院之法官服務年資。 七、研究法官年資計入占缺法院之法官服務年資。 留職停薪逾六個月、休職、停職或離職時,於計算服務年資時應予扣除。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全年累計,指投保單位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當次給付被保險人獎金時之累計。 投保單位給付被保險人獎金時,若該被保險人已離職,仍應就全年累計獎金逾其退保時投保金額四倍之部分,扣取補充保險費。
…置申請書及同意查詢公(勞)、健保資料同意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前項人員設置內容有異動時,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向原申請機關申請變更。 專責人員離職、異動或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即指定具參加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人員代理;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為六個月。代理期滿前,應依第一…
教育人員於經查證確認屬實前離職者,仍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原因消滅後,應申請提前復職。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或屆滿之次日,因辭職或其他事由離職,不受前項應申請復職之限制。 留職停薪人員服務之學校、機構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之學校、機構申請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