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資訊系統之維護及管理。 二、通訊監察系統、偵蒐器材之維護及管理。 三、電腦犯罪防制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四、文書、總務及檔案管理。 五、其他有關資通安全及行政事項。
本處秘書權責如下: 一、本處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調查、保防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資通安全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資訊系統之維護及管理。 二、通訊監察系統、偵蒐器材之維護及管理。 三、電腦犯罪防制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四、文書、總務及檔案管理。 五、其他有關資通安全及行政事項。
…行銷之營業場所,應顯著明確標示所提供他業服務之公司名稱及共同行銷之服務項目。 二、辦理共同行銷之業務人員,進行他業服務時,應表明並使客戶暸解係從事他業之行銷行為,並主動出示符合主管機關之相關法規及行政命令所規定之資格或證照。 三、辦理共同行銷之業務人員,進行他業服務時,應表明並使客戶暸解提供該商品或服務與本業業務之區別及發生消費糾紛時,本業與他業之責任歸屬。 四、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與客戶簽…
辦理共同行銷之業務人員,應符合本會之相關法規及行政命令所規定各該業務所需之資格或證照,並完成登記或登錄程序。但僅辦理第六條第三項之保險金信託共同行銷者,其應參加之保險金信託相關職前及每三年在職訓練時數均應達三小時以上,其訓練機構及時數由中華民國信託…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因提供感染者服務工作或執行本條例相關工作致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以下稱致感染者),指配合主管機關執行上述工作之行政機關其任用及聘僱人員或受委託之團體所屬人員,並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稱疾病管制署)認定者。 所稱「服務機關(構)」之範圍,指配合主管機關提供感染者服務工作或執行本條例相關工作之行政機關(構)…
本辦法之各項補償費用,由各服務機關(構)之年度預算支應;受行政機關(構)委託行使公權力致感染之補償費用,得由委託之行政機關(構)補助。
期貨商依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證照費: 一、期貨商申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者,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五千元。 二、期貨商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者,每增一分支機構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二千元。 證券交易輔助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照時,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證照,免繳證照費。
應受講習人於接獲毒品危害講習通知後,應按指定日期攜帶講習通知單、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前往講習場所報到參加講習。其因病、服刑、受保安處分、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參加講習時,應於接獲講習通知後,由其本人或家屬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向辦理講習機關(構)申請延期講習。 應受講習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怠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勞動檢查,保障勞工生命安全 與健康,維護勞工權益,特設各勞動檢查所(以下簡稱檢查所),為四級 機關,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檢查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安全衛生之監督檢查。 二、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及發證。 四、職業災害檢查及申訴之處理。 五、職業災害預防之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六、其他有關勞動檢查事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 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製造業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製造業之一般安全衛生檢查。 二、製造業之職業災害檢查及勞工申訴之處理。 三、石化工廠或製造、處置、使用易發生火災、爆炸之危險物等危險性工 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製造業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五、其他有關製造業之勞動檢查事項。
營造業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一般安全衛生檢查。 二、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職業災害檢查及勞工申訴之處理。 三、法規指定之營造工程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五、其他有關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勞動檢查事項。
綜合業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不屬製造業、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一般安全衛生檢查。 二、不屬製造業、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職業災害檢查及勞工申訴之處理 。 三、加氣站、瓦斯分裝廠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不屬製造業、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五、其他有關不屬製造業、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勞動檢查事項。
職業衛生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衛生之檢查。 二、勞工作業環境之測定及評估。 三、農藥製造場所或製造、處置、使用有害物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 檢查。 四、職業衛生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五、其他有關職業衛生之勞動檢查事項。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發證。 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製造許可證之核發及查核。 三、使用蒸汽鍋爐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達一定規模容量之危險性工作場 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督導代行檢查業務。 五、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六、其他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勞動檢查事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 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製造業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製造業之一般安全衛生檢查。 二、製造業之職業災害檢查及勞工申訴之處理。 三、石化工廠或製造、處置、使用易發生火災、爆炸之危險物等危險性工 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製造業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五、其他有關製造業之勞動檢查事項。
營造業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一般安全衛生檢查。 二、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職業災害檢查及勞工申訴之處理。 三、法規指定之營造工程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五、其他有關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勞動檢查事項。